“婚前告知病史”入法后更应精耕细作,很多操作需进一步明确
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备受关注的是,在此前两审基础上,调整了“患病情况婚前告知义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告知病史与隐私权不矛盾 告知范围和程度需要明晰 李嘉制图
“婚前告知病史”入法,舆论一边倒地表示支持,认为这是保障了另一半的知情权,是对婚姻的忠诚,同时也是对下一代健康负责;不过,也有网友担心此举是否侵犯隐私权,“难道生过病就没了结婚的权利”?
婚姻是人生大事,不仅仅是当事双方生活轨迹的改变,更牵扯到两边的其他家庭成员,甚至对社会和谐也有一定的影响,“婚前告知病史”,无疑是为婚后美满生活排除隐患。自从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后,因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后家庭纠纷乃至离婚的案例时有发生。据央视此前报道,取消强制婚检后,自愿婚检率降到不足10%,每年新生缺陷儿约90万例,10多年间翻了一倍。这些年来,建议恢复强制婚检的呼声不断,但因为有侵犯个人隐私权、侵犯婚姻自由之嫌,所以没有进展。
故而这次民法典关于“患病情况婚前告知义务”的调整,更应该精耕细作。哪些情况算重大疾病?谁来判定,是法医检查还是指定的医院?是所有的重大疾病都要告知,还是界定为不适合契结婚姻或者有可能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的疾病?告知到什么程度才算如实?怎么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了?如果对方蓄意隐瞒,怎样举证才能撤销婚姻?现在算重大疾病的,将来医学手段进步、病愈后身体良好,该怎样调整、谁来调整重大疾病的目录?凡此种种,还有很多操作上需要明确的内涵、需要界定的外延等待医学界、法学界专家一一作答。只有规则明确、详细、可操作性强,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的作用。
婚前告知病史和保护隐私权其实并不矛盾,毕竟婚姻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对将要日日相对、共度一生的另一半来说,知情权更为重要。只要对方接受,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完全可以带病结婚;但隐瞒病史,尤其是刻意隐瞒一些特殊疾病,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欺骗行为。况且,对于很多病患来说,另一半的支持也是与病魔斗争的重要一环。归根到底,婚姻的基础是信任。任何欺骗、蒙蔽都不会带来幸福,哪怕是出于好意。法律规定的是行为准则的底线,对于每一个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人来说,对另一半足够忠诚、坦白,彼此信任和关怀,才是长久的相处之道。
来源:北京晚报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