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欢喜》刷屏,关于离婚后探望权你了解多少?
正热播的家庭剧《小欢喜》中,宋倩和乔卫东离婚约定乔卫东一个月探望一次女儿,他却总借送东西之名找机会看女儿,甚至与女儿里应外合,趁前妻买菜时给女儿送早餐,却被前妻逮到后轰了出去。
不少网友觉得宋卫东挺可怜:每月探望一次是不是太苛刻了?法律上咋规定的?今天海淀法院法官就此来评说。
海淀法院的王晓丹认为,只要这是二人自愿协议约定的,探望次数少,这事怨不着宋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规定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明确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优先,主要是为了探望权的顺利执行。要是不把探望的时间具体到某月某天某时、地点固定到你家我家、方式约定为出去玩还是视频聊,那探望可能就像乔卫东这样乱套了。
若双方无协议,那么法院就要判决了。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每月探望次数可达2至3次。不过,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会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不利因素消失后,当事人也可申请恢复探望。
那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一方父母的探望权会被中止?法官介绍,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探望权的判断标准是,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营业性歌厅、游戏厅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探望权人有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不良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一旦出现这些情形,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在法院未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除了出现上述情形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