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这36种情形要进“黑名单”
诚信,是一个社会风序良俗的保障,更有人称诚信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加强诚信建设,10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
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要入“黑名单”
《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办法》特别指出,将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要综合考虑主体的主观恶意、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对于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办法》列举了36种情形,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因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负责部门查处,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负责部门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的。
(四)拒不执行负责部门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
(五)在负责部门立案查处、事故调查、食品抽检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谎报瞒报、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立即组织抢救、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等违反法定配合调查义务、妨碍负责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为的。
(六)因无照无证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市场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
(八)生产、销售、提供、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商品、服务,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九)确认存在缺陷,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产品的;拒绝配合缺陷调查的;经责令召回仍拒不召回等严重违反召回责任的。
(十)拒不履行产品“三包”责任,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行为,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按假药劣药论处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特殊药品,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十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十四)生产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五)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的;编造生产检定记录、更改产品批号的;提交虚假批签发申报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批签发证明的。
(十六)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七)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通报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八)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施垄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九)因直销违法行为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或直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组织策划传销的;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的。
(二十)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强制交易等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十一)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或者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十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存在管理制度缺失和重大缺陷,或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或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十三)经营者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歇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被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0天内无法联系到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十四)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十五)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十六)食品经营者1年内3次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十七)连锁餐饮企业1年内有5家门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十八)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十九)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生产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十)学校食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十一)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十二)销售、出租、交付、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十三)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十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认证,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十五)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完成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十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负责部门将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还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电商入“黑名单”平台不得提供服务
《办法》也详细规定了一系列失信惩戒措施。
负责部门应当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下列限制措施:
(一)在审查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备案认定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依法实施相应的限制或者禁入。
(二)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纳入最高信用风险等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时,加大处罚力度。
(五)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撤销已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
(六)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不得作为国家标准起草单位。
(八)对于认证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认证对象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3年内禁止使用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性评价。
(九)网络交易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出在线消费警示提示,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是执业药师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同时,负责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查询反馈机制,推进共享共用;负责部门还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另外,负责部门可以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给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平台型企业等,实施社会共治。
《办法》还对移出程序,异议、撤销、复议、诉讼程序,信用修复等面做出规定。
《办法》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