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附加协议孩子却未能在京入学 这租户起诉房主获法院支持
为了让孩子能在北京上小学,丁女士租房时特意与房主达成有关入学的补充协议,后认为房主未按约定配合办理手续,导致孩子不能在京入学,丁女士遂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房主付违约金24000元。今天记者了解到,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丁女士的诉讼请求。
丁女士称,她的孩子马上“幼升小”,为了能够让孩子在北京上小学,去年1月24日她与房主沈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附加配合办理孩子入学手续的合同。签合同之前,沈女士承诺免费配合办理孩子“幼升小”入学手续。
随后,双方又签订了《有关孩子上学的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房东为配合孩子入学,有义务出示房产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签署孩子入学知情同意书和安全责任书。其中还约定了若房东不配合办理的违约金数额。
“到了入学季,我通过各种方式联系沈女士,但她找各种理由拒绝履行约定,现已导致孩子不能在北京上学,而且造成我们夫妻间两地分居,我独自带孩子回老家上学,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丁女士遂将沈女士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过程中,沈女士解释,签订合同前,丁女士并未向她介绍有关非京籍子女入学的政策,政策规定仅6年一个学位,也就是说用其房产证提供入学名额,一用就是6年,6年之内只能提供一个孩子入学名额,中途任何人都无法使用。沈女士称,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丁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和配合孩子入学的协议,并认为这是丁女士隐瞒欺骗,该合同有失公平,因此拒绝履行。另外,沈女士称自己后续找中介沟通解决此事,退还了丁女士押金,该纠纷已经解决。
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均约定沈女士配合丁女士孩子在京入学,可以看出丁女士之所以与沈女士签合同及协议,就是为孩子在京入学。履行中,沈女士拒绝收取丁女士补充协议中的入学押金12000元,导致丁女士孩子未能在京上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海淀法院的沙月亮、刘刚提醒大家,市教委已于4月1日发布2019年北京市幼升小入学政策,各区教委将相继发布入学政策,北京各小学招生即将开始。根据2018年及往年政策,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提供“五证”,即全家户口薄、北京市居住证(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申请人租房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房主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而且一套住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6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因此,房主在签订配合孩子上学的租赁合同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