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请病假争议多 专家:“三期”未必不被辞
2019年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专家问诊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公益普法活动暨“稳就业·促和谐”劳动法律宣传之模拟庭审活动近日举行,针对目前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均涉及的请假方式是否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请假程序问题,专家进行了权威解答。
女职工维权要适度 插图:宋溪
■案例
朱某休完产假回来上班,因身体不舒服,先后两次向公司请病假或事假,但都未得到公司批准。后来,公司以朱某无故旷工5天为由,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朱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为这事打起了官司。
■争论
职工:因为身体不舒服,不方便自己交假条,托同事代交,单位凭什么不认可?
公司:代交假条不符合公司规定,且公司也只收到了其中一次请假的假条,另一次并没有收到假条,也没有批准朱某的病假。
■法律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应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批病假、缩短病假时长都是不正确的。此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
■解读
针对本案中,如果单位未批准病假,擅自休假,算不算旷工?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即请假制度的合法性。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休病假须提交病假证明,但对劳动者患急病急症、遭遇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如过于强调请假程序,于理不通,“因此此类情况由家属代交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及时补交、通过QQ或电子邮件先行提交照片事后补交等,可以认定为其合理履行了请假手续,即请假制度的合理性。”
专家称,本案中,朱某虽然在哺乳期被解雇,但是无故旷工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重要的是朱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自己已向公司提交病休证明。事实上,女职工在“三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时,只要证据确凿,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