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再查,这些干部缘何多次受处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县委原书记马志宏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提及马志宏这个名字,不少人并不陌生。2018年8月,中央纪委公开曝光七起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第一起便是马志宏等人失职失责问题。那一次,时任固原市委常委、西吉县委书记的马志宏,因对当地扶贫资金使用监管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断崖式降级三年后,某省部级领导干部被“双开”;受到严重警告一年多后,天津某厅官落马;忘记处分教训,云南一副县长顶风违纪再被查……翻看近年来类似案例,这些人的共同点是在“落马”前曾经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甚至有的干部多次受到处分。
干部多次“跌倒”值得注意
近年来,在正风肃纪反腐高压态势下,众多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受到轻重不一的处理、处分。其中,大多数人都能直面问题、改过自新。但也有一些干部,被“一查再查”。究其原因,有的是发现了之前没有被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有的则是不吸取先前教训,没有止步改过,反而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
梳理发现,受到多次处分的干部涵盖了从科级到省部级的各层级,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王天普、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国家开发银行原监事长姚中民、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杰辉、江西省原副省长李贻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周化辰、云南省委原常委曹建方,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新华等。
其中,有的最初是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处分,如姚中民于2016年9月被宣布“双开”,中央纪委网站发布的通报中称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处分后,仍不思悔改,顶风违纪”;有的最早是涉嫌违纪,如李成云于2011年9月被宣布“因涉嫌违纪,拟不再担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2016年4月接受调查;有的是先前曾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问责,如王天普于2014年1月因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后于2015年4月又接受调查。
此外,也有干部受到两次以上处分的案例,比较典型的,如山西省运城市原空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李明造,从2015年11月到2018年7月,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被山西省纪委及运城市纪委先后处分四次。
初次处分以第二种形态居多
梳理这些干部的相应处分信息,可以看出大多数人的初次处分是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等轻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等轻处理。比如,张杰辉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廖永远、谷春立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王天普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不过,也有一些之前受到过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等重处分,或者重大职务调整等组织处理。比如2016年1月,中央纪委网站发布“中央纪委2015年给予10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消息,其中云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曹建方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2019年1月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曹建方因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被取消退休待遇,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总体来看,受到多次处分干部的初次处分,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属于第二、三种形态,并以第二种形态居多。
再度被查彰显零容忍态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员干部触犯了党纪法规,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受到应有的处理、处分。但也要认识到,处分是惩戒也是提醒,组织大多数情况下作出的处分决定,并非要“一棍子打死”,而是警示教育犯了错的党员干部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及时收敛收手,避免在歧路上越走越远。
然而,有的干部受到惩处之后仍不知反思悔改,轻则放任自流、得过且过,重则一蹶不振、破罐破摔。还有一些干部,表面上表示认错忏悔,暗地里却继续我行我素,成了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人”。如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石力,2013年12月因公款大吃大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中央纪委点名通报。在组织教育时以多种方式表示“知错认错、痛改前非”的他,仅过一个月,便旧“病”复发,连续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或他人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与不法商户进行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后来被给予“双开”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于屡教不改的干部,必须高举纪法利剑,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将后续惩处措施落到实处。
党员干部被“一查再查”的案例充分说明:一次处分,并不会把问题干部的所有过错和责任“一笔勾销”,只要发现新的或者遗漏的问题线索,仍然要进行查处、追责。这也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切莫心怀侥幸乱伸手,只要有了腐败行为,最终难逃纪法追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