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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岁大爷买理财被骗百余万元 法官:投资牢记“二三四规则”

2018-09-08 13:46 北京晚报 TF003

从2015年至今,丰台法院共受理涉及民间理财产品的投资纠纷9162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占比90%。民间理财产品通常承诺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十倍,但在宣传时,营销人员通常不会强调投资风险,进行夸大营销。丰台法院民七庭庭长吕慧敏表示,目前民间理财产品形式多样,但部分理财产品实际上是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 89岁大爷买百万理财 业务员跑路

某投资公司业务员刘某与冯大爷(化名)相识,由于刘某在生活上对冯大爷十分关心,于是冯大爷在了解后,决定在刘某的公司进行投资。

冯大爷先后投资了140余万元,双方约定月息4%,但他的合同并不是与投资公司签订的,而是与刘某个人签订了理财合同。在支付投资款时,大部分款项也都打入了刘某的个人账户,还有十余万元是通过现金支付,并且对方没有出具收条。

起初,刘某会按月向冯大爷返还利息,但慢慢地,利息不再如约而至,甚至刘某的电话也无法接通。

于是,冯大爷将刘某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全部本金,并按24%的年利率支付利息。本案原定近日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但刘某并未如期到庭,于是法官决定对其进行公告送达,送达后再择期开庭。

■法官提示 投资理财 牢记“二三四”规则

吕慧敏表示,在民间理财产品购买中,当事人不通过银行转账直接转入公司账户的情况十分普遍。而将投资款直接转账给个人,会导致法院在查清事实的过程中遇到很多阻碍,并且也不利于判决后的执行。

吕慧敏法官强调,不管投资公司的营销人员怎样宣传,在投资前,无论呈现在面前的合同资料有多复杂,都应该静下心来仔细阅读,或向具备法律知识和理财知识的亲友寻求帮助。

二:两个意识

一是风险意识。要清醒认识到,任何投资皆有风险,而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切勿轻易相信商家机构“只赚不赔”的承诺,被虚假宣传的高收益率蒙蔽和诱惑,收益率在6%以上的投资就要慎重考虑。

二是证据意识。要善于留存和妥善保管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证据,特别是合同、转账凭证、收条等核心证据。

三:三个区间

年利率小于等于24%的利息约定是司法保护区,贷款人请求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4%至36%的区间为自然债务区,借款人如自愿支付的,亦有效。高于36%的利息约定为高息无效区,超过部分无效。

四:四个合法

一是合法的资质。要考察理财公司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是合法的经营场所。要考察理财公司是否有正规合法的经营场所,切勿在超市、街区等临时宣传点支付大量现金。

三是合法的合同相对方。要慎重考察营销人员是否与理财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劳动人事关系,是否能代表公司签订民事合同。尤其要防范“银行飞单”情形,即银行客户经理在宣传的某理财产品是属于银行自身的产品还是其他公司的产品。

四是合法的支付方式。在支付时一定要向合同相对方的账户内支付款项,并留存凭证,切勿向营销人员指定的第三方个人账户付款。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刘苏雅

编辑:TF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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