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路虎高速自燃 车主拿着鉴定书维权为何却讨不到个说法?
价值百万元的路虎在高速路上发生自燃,本来就是件倒霉的烦心事,可让车主田先生更难以接受的是,事故鉴定起火原因为发动机故障,而4S店和厂家一直不能给个说法。
路虎车高速路上行驶发生自燃
2014年5月,市民田先生在凤城五路上的“陕西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费100多万元购买了一台白色路虎揽胜SUV。对于田先生来说,这辆价值百万的豪车他自然很是爱惜,平日也就和妻子上下班用用,节假日带着一家人出门游玩。
今年5月5日,田先生带着一家五口开着路虎车在连霍高速路西安至潼关段行驶时,先是听到保险杠内有异响发出,接着就有黑色烟雾冒出。田先生立刻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迫使车辆迅速停住。一家人刚下车,保险杠下方就冒出了火苗并迅速蔓延,很快整个车头便燃起了大火。所幸有着丰富经验的田先生处置及时,才避免了家人的受伤。
拿着鉴定书维权 却讨不到说法
田先生说,事发当天他就向4S店反映,为何会在行驶中发生自燃?店方回复说,田先生的车没有在4S店进行过保养,这就不好解释了。“事后我给车辆起火原因做了鉴定,结果显示是发动机问题导致自燃。”田先生说,他拿着鉴定意见书再次和4S店交涉,又多次给汽车生产厂家致电投诉。可从事发至今已经一个多月过去了,他没有得到任何一方的解释,更不要说谁来对这次事故负责了。
6月22日下午,记者在凤城五路“陕西天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店门口的车位上,见到了田先生那辆被大火烧坏的白色路虎,整个车头被烧毁,无法继续使用。在一份盖有“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公章的鉴定意见书中,记者看到,鉴定意见为:“车辆着火是该车发动机故障(冲缸床垫)所致。”
田先生说,因为家里离4S店远,车辆就在其他地方保养了,可4S店现在的说法是因为没有在他们店里做保养,双方没有服务关系为由,拒绝处理。而汽车生产厂家的电话回复是,处理方案厂家会与经销商沟通联系。就这样他被推来推去至今没有结论。
4S店回应:希望车主走司法程序
既然鉴定意见书显示了起火原因,那么厂家及4S店为何迟迟没有态度?在4S店内,一位副总经理马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对于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他是认可的,但这是车辆质量缺陷导致还是保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还不好说。
马先生说,车主与店里存在买卖关系,出事之后他们也向汽车生产厂家进行了反映。但厂家的回复说,如何处理还在商讨当中。那么厂家的商讨过程有无明确多长时间?马先生表示,他也说不清楚时间,所以希望车主还是走司法程序去起诉,把厂家和4S店一起起诉。
延伸阅读
汽车无故自燃 生产商销售商被判共同赔偿车主24万余元
李先生购买了一辆汽车,未曾想该汽车无故自燃。李先生认为该车辆尚在保质期内,发生自燃说明其出售的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于是以产品责任为由起诉生产厂家及销售厂家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246045.85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
称车辆有缺陷 车主索赔24万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5年2月,其通过销售商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汽车一辆。2015年5月,该车辆在李先生所住小区门口安全停车位无端自燃,造成该车辆被烧毁。李先生认为该车尚在保质期内,发生自燃说明销售商出售的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生产商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对因产品质量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李先生于是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销售商和生产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被告销售商辩称,其公司于2015年2月交付涉案车辆时已经确认车辆各项指标符合标准且办理了交接手续,故不同意赔偿。
被告生产商辩称,其公司系合法成立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国家汽车检验中心检验,性能符合国家和企业相关标准要求,且办理了合格证,是合格产品。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应按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分配举证责任,并由李先生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损害结果以及损害结果与缺陷存在因果联系承担举证责任。该公司仅对损害是否有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李先生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车辆有异响 同品牌车曾被召回
事发后,李先生与生产商、销售商共同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现场调查。2015年6月,生产商向李先生出具调查结果,认为车辆起火点位于发动机舱右边底部,右前轮内侧;有熔珠的线束均在发动机舱左侧,为燃烧过程中形成的二次短路,故可排除车辆电器短路或线路过载导致车辆起火的可能性;事发时发动机已经熄火30个小时左右,排除油液泄露到高温部件表面导致起火的可能性;不排除外部火源导致起火的可能性;本次事故与产品质量无关。
李先生不认可生产商调查分析结论,并申请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2015年6月,三河市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起火部位地面残留检材未检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成分”,排除了该车辆起火点为外来火源。对该鉴定结论,双方均认可无争议。
李先生称在上述事件发生前10天左右,该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响,其向销售商反映上述问题,被要求在首次保养时进行检测维修,另以同品牌车辆曾因产品缺陷召回,主张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销售商对此不予认可,另主张同品牌车辆被召回与此案无关;对于涉案车辆的质量问题,生产商、销售商以《车辆一致性证书》、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以及国家工信部公告主张车辆无质量问题。
法院认定存缺陷 判决赔偿24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核心是查明缺陷的存在,李先生对缺陷的存在负有初步举证的责任,即证实车辆非因自身驾驶原因,亦非外来因素介入发生自燃,即可推定车辆存在缺陷,进而由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问题。
本案中,损害车辆无证据证明现场存在外来火源线索,另李先生并未对该车进行过不当改装、不当使用,故应由车辆生产者及销售者就车辆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对此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故其应对李先生的损失予以赔偿。就生产商和销售商主张商业险、车辆购置税可申请退回,即使上述两项经申请可退回,但并不因此减免二被告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事故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判决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