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起诉姓名权名誉权被侵案二审宣判 陈永朋上诉被驳回
2018年6月5日讯,因陈永朋在微博中发表涉及范冰冰与他人私人关系的言论,另在含有范冰冰的视频中加载自己微信二维码,范冰冰以姓名权、名誉权被侵为由,将陈永朋及新浪微博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令陈永朋在涉案微博上向范冰冰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6.25万元。
白继开 摄 北晚新视觉网供图
陈永朋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该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永朋以名为“秦岭二月”的新浪微博账号,于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发布多篇针对范冰冰的微博,内容涉及捏造其与其他明星之间的私人关系。另外,陈永朋擅自在范冰冰的采访视频中加载属于陈永朋的微信二维码,将该视频呈现为以范冰冰名义邀请他人关注陈永朋的微信账号。
据查,新浪微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将涉案微博全部删除。 范冰冰认为陈永朋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导致其承受精神压力。同时,作为新浪微博的主办单位,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未能对侵权文章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范冰冰名誉权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故将陈永朋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共计3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永朋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范冰冰的侮辱、诽谤,侵害了范冰冰的名誉权,判决:陈永朋在涉案微博上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向范冰冰赔礼道歉;支付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2500元,合计62500元;驳回范冰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永朋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期间,陈永朋表示自己并未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请求法院改判驳回范冰冰的全部诉讼请求。范冰冰代理人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微博内容是否侵犯了范冰冰的名誉权及姓名权以及陈永朋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冰冰的损失范围。 诉争微博内容是陈永朋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发布的未经核实的言论,引发了一定数量的网络浏览、转发和评价,对范冰冰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陈永朋发布的诉争微博内容均为原始帖文,是经过其搜集素材及编辑整理而成,因此陈永朋对于范冰冰名誉权的侵犯具有较大的主观过错。陈永朋未经范冰冰允许,使用范冰冰的姓名及身份邀请他人添加涉案微信账号为好友,构成对范冰冰姓名的盗用、冒用。
范冰冰有权针对陈永朋对其名誉权及姓名权的侵犯主张侵权责任,可以要求陈永朋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陈永朋虽然于纠纷发生后删除了诉争微博,但其主观恶意较为明显,其侵权行为对范冰冰的情感及家庭关系均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客观上也使陈永朋所使用微博账号的网络活跃度及关注度有所增加,因此陈永朋应当依法对范冰冰赔偿精神抚慰金。 据此,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