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拖车案宣判 8公里路程需要支付12.87万拖车费
8公里路程需要支付12.87万的拖车费,因车辆所属公司拒不支付,拿不到费用的汽车救援服务公司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车辆所属公司支付拖车施救费12.87万元。今日上午,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车辆所属公司支付拖车施救费31685元,宣判后,原告表示回去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被告则表示满意判决结果,不上诉。但已起诉拖车公司欺诈。
庭审后,双方代理人握手示意 摄/记者 曹博远
庭审现场 现场视频比对救援车数量
原告北京永君顺达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组织的联动救援机制成员。2015年10月23日22时30分,原告经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的调配,对位于海淀区杏石路口东由北京号牌大货车与河北号牌大货车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进行救援、拖车以及清理现场。该事故由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号牌的大货车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接到交警的调配任务后,先后共计派出救援车3辆、200吨吊车1辆、75吨吊车1辆、钩(勾)机1部、货车5部、高低板车1辆、人员6人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救援、托运等事宜。在托运过程中,车辆残骸从拖车上掉落,原告又调配1辆75吨吊车进行救援。
原告将上述事故车辆运送至指定停车场,并告知被告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为12.87万元。被告公司则以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支付。
庭审中,被告北京荣通宏祥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监控视频中显示原告派出现场救援车辆、人员与原告主张的救援车辆、人员形式、数量不一致,存在重复计费问题。
法院判决 拖车公司收费远超同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事前未就实际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达成合意。
法院比对原告提供的车辆照片及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确认现场作业的有拖车2辆、钩(勾)机1台、高低板车1辆、10轮货车5辆、75吨吊车1辆、小平板车1辆、施工人员3名。
原告提供清障施救收费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原告主张的价目表未在作业前出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在作业车辆或收费场所对该价格进行公示。
清障施救费在本市属于市场调节价,法院参考了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的各项收费均远高于本市同行业一般收费标准。
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收费数额不合理。在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后,确定了施救费,法院作出被告支付拖车公司施救费31685元的判决。
法官释法 最终金额扣除作假车辆人员费用
宣判完后,此案法官唐盈盈接受记者采访介绍,法院发现,拖车公司在救援车辆和人员上作假。多了一辆200吨吊车的费用,原告提到的一辆小平板车和协助车收费,法院查明是同一辆车;此外原告主张是6名施工人员,法院查明以3个人计费。法官还参考了杭州等地和北京市其他拖车公司的收费情况,然后对原告的每一项收费标准都进行了调整,确定了最终的金额。(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