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12月1日起施行
2024-11-22 12:17

11月2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广州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375号)同时废止。

11月18日,上海、北京相继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明确个人出售满2年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与全国统一,即140平方米以下住宅契税税率统一为1%。上海还取消个人出售非普通住宅2%的个人所得税,以1%的标准核定征税。11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并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此,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全部与全国其他地区“看齐”,对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住宅,不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一律免征增值税。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袁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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