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水不好”就退租?法院不支持
2024-06-02 08:07

签订门市转让协议后,听信风水大师的意见,认为门市风水不好要求退租,对方不同意,引发纠纷被告上法庭。租户的奇葩理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吗?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认定受让人的解约理由不成立,判决其赔偿转让人的经济损失。

2023年6月22日,原告黄某与被告冉某签订《门市转让协议》,约定将某商贸城门市整体转让给冉某,转让费12万元,签约定金5000元,双方不能后悔和违约,否则按照协议金额12万元赔偿。当日,冉某支付了5000元定金,黄某向冉某交付了门市钥匙和电卡。

两天后的6月24日,冉某向黄某发送微信语音,称风水师说门市前面有亭子等东西不吉利,会把钥匙和电卡放在徐某处。6月26日,黄某发送微信问冉某何时办门市交接,冉某称风水师说门店要不得,让黄某转给别人。2023年8月19日,黄某的妻子询问门市钥匙和电卡在哪里,冉某回复放在徐某的门店里一个多月了。涉案门市系黄某从市场管理方租赁而来,租金每年88450元,每年物管费5590元。

当年11月16日,黄某起诉冉某赔付违约金12万元并支付经济损失5万元。冉某随即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门市转让协议已于2023年7月3日解除,并请求判决黄某返还5000元定金及其利息。诉讼中,双方均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冉某以门市风水欠佳为由解除合同,既缺乏科学依据,又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双方没有约定该解除事由,即使有此约定,也属无效条款。冉某支付定金后,不愿意支付余下转让费并接收门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冉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2023年7月3日将钥匙和电卡交还黄某。现双方均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认定协商一致解除门市转让协议,将2023年8月19日黄某拿回钥匙和电卡之日作为协议解除时间,更为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根据案涉门市的租金和物管费标准,从2023年6月22日至2023年8月19日按两个月计算原告黄某的损失为15022元,考虑到黄某作为商事主体,在冉某表示退租时没有及时主张违约责任、取回门市钥匙和电卡、另行转让门市避免损失扩大,酌情确定由其自行承担损失的30%,由冉某承担损失的70%即赔偿10515元,扣除5000元定金后,还应支付5515元。法院遂判决:黄某与冉某签订的《门市转让协议》于2023年8月19日解除;冉某支付黄某违约损害赔偿金5515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冉某的反诉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的承办法官范京川认为,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全面、适当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只有在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才允许解除。否则便是违约。风水信仰具有私人性和主观性,公民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安排个人事务的自由,因此,对不妨害他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风俗活动应有必要的尊重。我国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表明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社会发展是不断走向文明的过程,反对封建迷信,崇尚科学精神是践行文明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考虑到冉某所持风水习俗在本质上属于迷信,违反了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应当被排除适用。同时,门市的位置、朝向、周边环境等问题,在风水理论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按照生活常识和商业经验,这些也是投资兴业的重要指标。对冉某以风水的名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法院予以否定评判,并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不仅符合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也有助于遏制背信风气,构建诚信的社会环境。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战海峰 梅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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