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妻子王女士协议离婚,并约定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这可急坏了李先生——他觉得这是张某为了不还自己借款的伎俩。因此,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海淀法院经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诉称,自己和张某是好朋友,对方向自己借款,但剩余24.8万元始终未还,去年1月,经法院调解,确认张某分四期向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4.8万元及利息。此后,张某并未按期还款。而且当年4月,张某与王女士协议离婚,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均由张某一方负担。
李先生认为,张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及工厂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据此,李先生诉至法院。
王女士认为借款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还款。
法院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发生在张某与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虽由张某以个人名义向李先生借取,但首先,王女士在诉讼中自认借款由其亲自收取,因此,王女士对借款属于明知;其次,王女士自认借款用于给张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加工厂工人发工资,而王女士在该厂负责跑腿、给员工做饭等,且不领取工资,可以认定借款用于张先生、王女士的共同生产经营,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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