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给消费者发营销短信,侵了什么权?
2024-03-13 19:58

深夜熟睡中,手机忽然传来信息声,以为出了什么严重事情,可点开一看,只是商家的营销短信——多少人有类似经历,暴躁、郁闷、无奈……近日,有人较起了真儿,把商家诉至海淀法院,最终,商家道歉,原告同意撤诉。然而,这种恼人却高发的“小事”,到底该如何解决,法官给出了建议。

案例:不是会员 却频频收到营销信息

有时在午睡,有时在深夜,或者工作中,手机不合时宜的发出“叮”的一声,点开一看,信息内容是:秒杀 低价……退订回TD。

李先生不堪其扰,费了一番功夫,查明发送信息公司,以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及私人生活安宁权益,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庭审中,李先生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科技公司向其发送的营销短信,短信内容包括:“年度会员日,全年底价,今天最后一天预约,戳网址抢购,回TD退订”“史低价,12期免息赢返现,回TD退订”“XXX元起,12期免息赠U盘,戳网址,回TD退订”等。短信发送时间大多在15、16时以及19时到23时。同时,李先生表示,自己并未注册过该公司的会员,也未授权或同意接收该公司的营销短信。

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由科技公司对李先生进行赔偿、口头道歉,李先生也撤回了起诉。

商家“骚扰”信息侵犯什么权?

李先生的烦恼了结了,但很多人还有相似的麻烦。而且,上述案例中,商家是否侵权,又侵了什么权呢?

法官介绍,首先,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商家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电话号码。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且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其中,个人信息“处理”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法官指出,在互联网经济下,手机号码是有经济价值的个人信息,侵害此种权益的现象尤为常见。在遇到此类侵权时,消费者可明确表示拒绝,要求对方删除信息,依法维权。

另外,未经个人同意发送营销短信,还可能侵害生活安宁权。

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身体、心理、精神安宁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生活安宁权作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受民法典保护。

法官介绍,侵犯生活安宁权构成要件包括以下部分:实施了侵害安宁权的行为,如侵入私密空间,窥探私密活动、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进行通讯侵扰;该行为具有损害后果,即该行为造成了扰乱私人生活安稳宁静秩序的实质后果;行为人对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如上述案例中,科技公司多次在深夜向李先生发送商业信息,多条短信发送时间在22时后,该时段系一般人的睡眠休息时间,科技公司的行为实质上侵扰了李先生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也使其在心理上处于不知何时会接收营销信息骚扰的担忧状态,造成了对李先生物理安宁、信息安宁和心理安宁的侵扰,构成对李先生生活安宁权的侵害。

遭遇信息轰炸 可以这样维权

法官说,生活安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均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适用人格权侵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生活安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主张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该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法官建议,在遇到商家未经同意向个人发送营销短信的情况时,应注意保存证据,可以自行联系商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也可向12315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商家应使用正当合法的宣传手段,切忌信息轰炸式营销,否则不但会适得其反,还可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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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高健
    2024-03-13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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