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之间的比率,可以反映商业银行的整体负债水平,对于商业银行的安全和稳健运行有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都是资本监管指标。《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其他综合收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等。其他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也就是说,一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最核心的资本,包括股本、公积金、其他综合收益等。
此外,《办法》明确了杠杆率的监管要求和计算方法等内容。其中规定,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这也意味着,这一最低杠杆率将作为统一标准,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无论其规模、类型、地域等差异。
《办法》还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杠杆率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这也有利于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有更高的资本缓冲,以应对更大的潜在风险。
《办法》不仅对杠杆率提出了要求,还明确将杠杆率作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之一。《办法》第九章“信息披露”规定,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率等十七条;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除第三档商业银行外),信息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风险管理、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风险加权资产概览,资本构成,杠杆率的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等。
图片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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