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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减刑新规 杜绝“有钱人”“有权人”减刑快

2016-11-15 17:32 网络 TF006

2016年11月15日讯,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当中明确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减刑、假释;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减刑、假释;且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作了从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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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有钱人”“有权人”减刑快

对2012年规定作大幅修改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天公布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完善。本次修改,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为何短短四年便进行了如此大幅度的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的夏道虎庭长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明确要求。

据此,《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将于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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