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立法:三种“精日”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8-08-29 14:17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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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时出现的“精日”行为一再挑战民族底线,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慨,多方呼吁严惩 “精日”分子。
对此,南京拟立法明确“精日”行为的法律责任,为“精日”行为划出“法律红线”。8月28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草案中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明确“精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拟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明确法律责任。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和在抗日战争中殉国的英雄烈士,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等地使用二战时期日本军服、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草案还配套相关的罚则。若违反上述条例,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据《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