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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厨师告“好厨师”违反劳动法 互联网+劳务引发新问题

2016-08-09 16:09 网络 admin

2016年8月9日讯,当下,互联网+劳务已成为热门的新兴劳务提供形式,涉及各个行业的APP平台不断崛起。然而,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平台和劳动提供者之间究竟形成了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却让人困惑,这将直接影响到加入平台的劳动提供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今天上午,“好厨师”APP平台的7名厨师状告平台经营者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7名厨师认为与平台间已构成劳动关系,因公司违反劳动法提出索赔,但被告则认为双方之间只是商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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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三名厨师和两名代理人在法庭上

记者了解到,孙先生等人加入的“好厨师”APP是2014年上线的一个互联网私厨平台,用户可以通过该平台预约厨师上门服务。

因双方发生纠纷孙先生等7人将“好厨师”平台的经营者上海乐快信息公司告上法院。孙先生等人称,他们与“好厨师”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岗位就是厨师,月工资5000元。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也未安排他们休年假。2015年10月,因向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公司违法解除了与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

为此,孙先生等人分别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索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万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万元,支付加班费2.2万余元并补缴社会保险。

为证明双方是劳动关系,7位原告请来了前“好厨师”平台的厨师、现百度外卖员工白先生出庭作证。白先生称,他当时在“好厨师”属于兼职厨师,没有底薪,7名原告属于全职厨师,有底薪。

他任职时,每天10点到公司报到,公司发放派工单,他们根据派工单到客户家中提供服务。食材由客户提供,客户没时间时可由厨师代买,客户根据超市小票直接报销。上门服务时,他们被要求着统一的工服、工帽,其工资按工单提成支付。白先生说,到后期公司不再派工单,他们开始在APP上注册,并在APP上抢单。

但上海乐快信息公司并不认可白先生的身份。该公司代理人表示,其APP平台只有合作厨师,没有什么兼职、全职之分。在公司与7名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已明确双方构成的法律关系为商务合作关系,原告无需接受被告管理,双方不存在人身行政隶属关系。

根据公司的说法,前期确实有公司派单,但厨师不坐班、不打卡,也可以拒绝接单,后期系统则升级成为抢单模式。厨师的收入来源只是利润分成,不存在底薪之说,对于厨师的服务约束则基于客户的评价。

而根据原告7人所讲,系统升级应该是在他们被辞退以后,他们工作期间“好厨师”APP还没有厨师端和抢单功能,他们都是每天10点到公司报到,然后接受公司派单,还兼顾发传单。当时月基本工资5000元,给客户做饭还有提成。以上种种都体现了劳动关系。

此案将择日宣判。

案件分析

自由接单模式 互联网劳动更像“网上开店”

互联网+劳务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兴劳务提供形式,除了今天的案件中涉及的互联网私厨平台,还有“回家吃饭”家庭厨房共享平台,刚刚合法化的滴滴、优步等网约车平台,更覆盖了家电清洗、手机维修、家政保洁等大量劳动密集型职业。

在这个案件中,孙先生等人认为是劳动关系,然而,此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对此作出仲裁裁决,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认为孙先生等人与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孙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孙先生等人不服,这才又诉到法院。

据记者了解,网络服务平台运营方与加入平台的劳动提供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一个尚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对此,记者也采访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他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偿劳动,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

然而在此类互联网劳务平台中,加入平台的劳动提供者大多工作时间可以自由灵活安排,是否接单可自己决定;收入来源也并非是领取工作报酬,而是通过接单获取奖励的方式获取劳动报酬。就此来看,这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周律师看来,实际上,除非双方之间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否则上述模式下,互联网平台与劳动提供者之间更像是一种“商务合作关系”。打个比方,互联网平台就像是一个商场,劳动提供者就像是租了商场的一个店铺或者一个柜台。

若如本案中7名厨师所言存在每天按时到公司报到、接受公司派单,公司发底薪加提成的模式,则贴近于劳动关系,但假如双方已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那这种“模式”则应理解为“合作模式”,而非“劳动关系”。

案件延伸

网约车合法化 如何签约学问大

日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至此,网约车运营正式取得了合法的身份。依据该办法,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非劳动合同形式的协议。

对此,周旭亮律师提醒,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签订不同的合同,也就建立起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么双方之间建立的就是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员工与单位之间不仅有劳动合同约束,还有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网约车驾驶员取得的属于工资性质的劳动报酬,可以得到劳动法的保障,例如补偿金、赔偿金和社保待遇,都可以通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解决或仲裁、诉讼解决。

如果双方签订的是非劳动合同形式的协议,那么双方之间建立的就是平等的商业伙伴关系,双方遵照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存在严格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签订普通协议的情况下,网约车驾驶员取得的就是经营收入,一旦发生纠纷主要维权依据就是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双方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当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决定着不同的风险承担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时,网约车驾驶员致使他人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网约车驾驶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如果网约车驾驶员自己受伤,则可以认定工伤,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签订普通协议的情况下,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是致使他人损害还是自己受到损害,通常情况下都要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除非合同里另有约定。

因此,周旭亮律师提醒,网约车驾驶员需要衡量不同的法律关系对自身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从而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张蕾 文 曹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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