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犯罪七成为报复型 个人消极关系成重要原因
2016年5月30日讯,随着“六一”儿童节的临近,青少年权益保护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朝阳法院近日对2011年至2015年审理的20件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发现,青少年个人的消极关系是引发校园暴力犯罪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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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研的20件案件中,其中报复型犯罪案件14件,占总数的70%。报复型犯罪案件包括:因琐事与同学发生纠纷,为发泄怨气而报复的9件,占64.2%;因男女朋友引发争风吃醋,而蓄意报复的4件,占28.6%;因哥们儿义气或加入不良圈子,而被纠集帮助他人实施报复的3件,占21.4%;因不服老师的管教而进行报复的1件,占7.1%。
“校园暴力报复型犯罪案件与个人同学校、同学、家庭及社会之间的消极关系密切相关。”该院法官刘佳说,通过调研发现,除青少年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原因外,其报复行为正是由于与学校、同学、家庭及社会的联系纽带薄弱而引发,即青少年报复犯罪与其个人的消极关系密切相关。例如,与学校的消极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吸烟、酗酒、缺课、携带管制刀具等不良行为直接对抗校规校纪;学生对教师管教不服,引发正面肢体冲突;学校的法制教育不到位,学生对法律一知半解,有的甚至行事仅凭经验和道听途说;学校安保制度存在漏洞等。
与同学的消极关系则表现为:校内形成小团体,对团体过于依赖服从;因哥们儿义气,主动或被动参与打架斗殴、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多次被同学欺负后转换被害人和加害人角色,通过报复进行私力救济等。
刘佳建议,重视和改善青少年的个人消极关系,是控制和预防校园暴力犯罪的重要防线。引导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要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在其中的积极作用,促使青少年对学校、家庭、社会产生正面的依恋与信赖,改善学校教育,发挥学校的保护作用,重视对学生不良行为、团体行为、欺凌行为的研究和预防;提高教师教学与管理素质,尊重学生人格;加强法制教育;完善与落实校园安保制度。(记者 刘可)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