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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儿童拟一律被追刑责 “医闹”情节严重将入罪

2015-06-25 12:22 网络 admin

2015年6月25日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听取了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以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和“关于提请审议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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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收买被拐卖儿童者不再“不追刑责”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草案二审稿拟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在该条第六款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二审,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把拐卖妇女、儿童分列开来,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草案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的把握和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从宽处理更加严格,加大了惩处力度。这将有助于堵住买方市场,有效消除买方需求,斩断拐卖儿童犯罪利益链条,进而推动形成“收买儿童是犯罪”的全民认知,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的发生。与此同时,草案在量刑的把握上,也充分考虑了惩罚犯罪和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两方面的需要。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彭新林

其他看点

为恐怖活动出钱出力均犯罪

 

草案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完善偷越国(边)境的有关规定,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校车超员超速入危险驾驶罪

 

草案明确,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草案还增加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医闹”情节严重将入罪

 

草案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行贿犯罪提高量刑年限

 

草案提高了对为利用影响力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宪法宣誓制度

国家主席就职时须向宪法宣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昨天审议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同时提出所有宣誓人员适用统一的65字誓词。宣誓人宣誓时要右手举拳、宣誓场所要悬挂国旗或国徽等。

据介绍,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是否将全部公务员都纳入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说,按照现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公务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些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承担任务特别是履行职责等方面有显著差别,全部纳入或者部分纳入适用人员范围都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目前以暂不将全部公务员纳入为宜。

 

宣誓主体

 

凡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其中包括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国家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宣誓誓词

 

“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单独宣誓

 

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

 

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员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施机动车限行应先征民意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限制机动车通行、避免监测造假,遏制工地扬尘,倡导环保驾驶……体现了这部关乎老百姓“心肺之患”的法律,在二审修订中的新变化。

 

机动车限行应征求社会意见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省区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同时,二审稿新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监测真实性排污单位应负责

 

将监测探头拔出,人为干扰采样装置,将监测导线接入办公室随意篡改数据……环保部近日披露的企业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令人叹为观止。

为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的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防治工地扬尘写入施工合同

 

二审稿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

 

鼓励停车三分钟以上熄火

 

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同时,二审稿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船舶用燃油。据新华社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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