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原副区长刘希泉被裁定减刑一年 服刑期间获表扬6次
2015-05-15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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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5日,记者昨日获悉,曾因受贿186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朝阳区原副区长刘希泉,于5月7日被北京二中院裁定减刑一年。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刘希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他于2013年10月,2014年4月、5月、9月,2015年1月共获表扬5次,2014年10月获单项表扬1次。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二中院审理。检方对此减刑意见表示同意。
刘希泉是朝阳区原副区长。2012年9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希泉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法院查明,刘希泉从2008年4月至2010年国庆节前,利用其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委常委、北京市朝阳区副区长并分管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委员会的职务便利,通过朝阳农委“小金库”收受钱款或者直接收受银行卡,总涉案金额折算成人民币为186万余元。刘希泉提出上诉后,北京市高院于2012年11月16日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