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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这种珍贵动物制品被判10年!法院详解案件争议焦点

2021-09-23 14:26 北京日报客户端 u022

9月23日,北京四中院发布典型案例,颜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争议焦点备受关注。

当地时间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颜某乘坐AM90次航班从境外出发,于北京时间2018年3月23日10时许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时,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首都机场海关关员在对其托运的2件行李箱进行查验时,查获用保鲜膜包裹的鱼鳔制品共393件。经鉴定,上述鱼鳔制品均为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的鱼鳔干制品。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经认定,上述鱼鳔干制品价值人民币2515200元。当日,颜某被北京海关缉私局抓获,涉案物品已被依法扣押。

涉案珍贵动物是野生动物还是人工驯养繁殖动物?就此案争议焦点,辩护人提出,涉案石首鱼鱼鳔干制品来自人工驯养繁殖的石首鱼,参照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中“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执行”的规定,应重新认定涉案鱼鳔干制品的价值。

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即我国法律将野生动物与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同等保护,石首鱼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其鱼鳔无论源自野生还是人工养殖的石首鱼,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动物制品。

辩护人提出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中对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的规定,针对的是陆生野生动物,并不适用于石首鱼等水生野生动物,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行业机构为国家农业主管部门。此案裁判日期为2019年3月1日,其后,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8月27日公布了《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其中第八条规定:“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本办法第四至七条规定计算后的价值乘以物种来源系数计算。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的人工繁育个体及其制品,物种来源系数为0.25;其它物种的人工繁育个体及其制品,物种来源系数为0.5。”此案裁判时针对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规定尚未实行。

证人刘某从石首鱼科专家的角度,证实了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在世界范围内人工养殖技术还不成熟,尚无大规模人工养殖的现状。在此情况下,可评估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自于人工驯养繁殖动物的可能性较小。鉴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来自于野生动物还是人工驯养繁殖动物一般难以鉴定和判断,在被害人及其辩护人无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自于人工驯养繁殖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携带入境,数额为25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据此,法院对颜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鉴于此类问题通常难以查证,法院裁判思路是,在该物种的人工养殖技术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不能认定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自于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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