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将建信用评价等级,信用差或被限制业务办理资格
“一处失信、处处失信。”8月2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为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建立信用等级,信用评价为差者或将被限制业务办理资格。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起草说明中介绍,对与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有关的各类行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有利于实现精准化监管,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首都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办法提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集单位基本信息、职工基本信息、职工业务办理信息、上级监管部门要求采取联合奖惩相关信息等,并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区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等,具体又分为A、A-、B+、B、B-、C+、C、C-、D九级,评价结果拟动态调整。其中,A级、B级、C级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一个自然年度(即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期间发生信用等级调整,新的信用等级有效期按照一个自然年度内剩余时间认定为有效期;D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五年,如期间发生信用等级调整,以新的信用等级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注意到,信用评价管理的一大亮点是守信者可享受激励权益,失信者或接受惩戒。以公积金缴存职工来说,等级为A者,在信用有效期内,业务办理可适用信用承诺制、容缺办理,以及按照相关政策应给予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等级为D者,在信用有效期内可适用相应惩戒措施,包括将该职工记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良信息库,按上级监管要求限制其业务办理资格;取消线上业务及自助业务办理资格;将失信信息报送至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展示;按照上级监管要求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据了解,根据信用评级标准,对于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作出不实信用承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已成功办理业务且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将被评定为D级。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分级分类监管措施的设计,是为了体现诚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打击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中心将对单位的信用监管与“双随机”监管相结合,建立信用监管与行政执法协同联动机制。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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