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50多万在南宁市一楼盘购买别墅,开发商要求交完全部房款才可以查看合同样本,不料,他们付完钱后发现,所购项目地块已被抵押给银行,或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这让崇左市民陆先生夫妇焦虑万分。在与开发商协商要求退回购房款遭拒后,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寻求帮助。
最后,经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执法人员介入调解下,陆先生夫妇最终顺利拿回了全部购房款。3月16日上午,为表示感谢,陆先生夫妇给该局送上一面锦旗。
纳闷:花150多万元买别墅 不交全款不给看合同
陆先生夫妇家住崇左市,早年退休后,就打算在南宁买房安度晚年。去年10月,经朋友推荐,他们觉得位于南宁市一楼盘开发的两层别墅不错。"离南宁不远,又准备通地铁,关键价格不贵,性价比很高,而且还占天占地。"
占天占地,性价比又高,而且优越的地理环境特别适宜养老……陆先生夫妇心动了。期间,他们与女儿女婿分三次看过房后,终于下定决心购买。10月25日,他们与该项目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定购协议》,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
协议约定,总价153.07万元的购房款,由陆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分三期支付。但令陆先生夫妇纳闷和不解的是,在分期支付房款期间,他们曾多次向开发商提出要看购房合同,但对方一直以"公司有规定,没交完房款前不能看"为由拒绝,声称只有支付全部房款后方可看合同。
直到1月16日,在刘女士支付最后一笔房款(115.58万元)前,其女婿甘先生再次向开发商提出要先看购房合同后再付款,但开发商仍以上述理由拒绝提供购房合同。"当时,尽管我们还心有余虑,但在充分相信他们(开发商)的情况下,最终还是把最后一笔房款给交了。"
焦虑:发现地块已被抵押 想退款时却遭拒
当天,总价153.07万元的购房款交付完毕之后,开发商终于提供购房合同给陆先生夫妇审核。"但这一审核,我们发现其中大有问题。"陆先生告诉记者,在审核购房合同过程中,他们发现所购买别墅的地块,已经被抵押给银行用于贷款。
"但在整个看房、购房过程中,开发商都未提及此事。"对此,陆先生夫妇焦虑万分。而他们在网上查询了解到,经办的这家公司刚成立3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当时心里慌得很,觉得开发商资金实力不够雄厚,这房买了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同时,他们认为,既然地块已经抵押给银行,也就意味着开发商在没有偿还银行贷款之前,在该地块上认购的别墅将无法进行不动产权登记。而如开发商一旦因资金断裂造成公司破产,所购别墅将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也就无法获得不动产权证。
"直到那时,我们才弄明白开发商为什么多次要求交完购房款才能看购房合同的原因。其实他们在提供购房合同之前,一直在故意隐瞒这个事实。"陆先生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该地块已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欺诈行为。
为此,陆先生夫妇拒绝与开发商签订该购房合同,并要求对方如数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后经据理力争,开发商只答应两个月后退还最后一笔购房款115.58万元,剩余的购房款37.49万元则拒绝退付。
结果:市场监管部门介入 开发商提前退还购房款
协商未果之下,陆先生夫妇只好于1月19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寻求帮助。据了解,接到相关举报信之后,1月21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局长粟启明与多执法人员,对该楼盘及开发商进行调查取证。
粟启明告诉记者,经调查,他们发现开发商确实存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遂向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对于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调查。
1月28日,该局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协商后,开发商意识到了错误,最终同意将房款全部退回。2月3日,双方签订投诉调解书,约定开发商于4月10日前退还陆先生夫妇已支付的剩余购房款145万余元(1月30日已退还8万元)。3月12日当天,开发商提前退还了剩余购房款145万余元。至此,此购房纠纷圆满解决。
3月16日上午,陆先生夫妇满心欢喜地给该局送上了一面写着"维权卫士,百姓公仆"的锦旗,以示谢意。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货不对板……长期以来,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粟启明表示,作为开发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有什么重要的信息的话,应该用客观公正的方法把这些信息告诉消费者,不然就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而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特别是这些大件商品(房地产等),要对这些商品进行充分客观全面的了解,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然后再出做购买或付款决定。
延伸阅读
签购房合同时 务必注意这个“3%”
对于现在的商品房销售方式和依据,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接受采访时表示,商品房应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售房价格。“房屋面积”也出现在了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公布的去年十大维权案例中。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注意到其中一宗案例,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中,房屋面积为99.66平方米,但在实际产权证中,该房面积只有95.75平方米,缩水了3.91平方米。前后两者面积差异相差超过了3%。熟悉购房合同的律师胡兵(化名)看完案例后表示,程女士本可能获得更多补偿。
【案例】 房屋“缩水”近4平方米 开发商拖延退款
2015年,安庆桐城消费者程女士,购买了安徽省某运贸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楼盘住宅一套。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这套房子的面积为99.66平方米。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商品房面积差异,按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买卖双方多退少补。根据约定,因误差产生应退房款在领取房产证时办理,费用一并决算。
2020年1月7日,程女士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中标注的该房屋面积为95.75平方米,与实际面积相差3.91平方米。根据合同和购买时4515.35元/平方米的单价,开发商多收房款17655元。于是,程女士要求对方退还多收的房款17655元。虽然开发商同意退款,但一直拖延,始终不履行退款义务。
2020年7月8日,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介入调查发现,程女士反映的事实属实。对于为何拖延退款时间,开发商解释为公司正在进行核算退款账目。经调解,安徽省某运贸有限公司于当天将多收的17655元购房款退还程女士。
【说法】
“缩水”面积超3%
消费者可获更多补偿
看完这个案例后,熟悉购房合同的律师胡兵(化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他看来,程女士原本可以拿到更多补偿款。而之所以没有得到更多补偿,是因为合同“有不利于消费者的约定”。胡兵表示,今后市民买房时应多留一个心眼,以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胡兵给记者看了一个房屋“缩水”的法院判决案例。根据1月21日的公开报道,贵州荔波县法院审结66件因房屋面积出差异而引发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记者注意到,法院依法判决的结果中,对于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部分的,房屋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多缴纳的购房款,对于超过3%的部分应双倍退还。
胡兵表示,法院这样判决有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提醒】
签合同时不能简单约定“多退少补”
按照这个计算方式,相比合同上面积,程女士房产证面积缩水了3.91平方米,面积误差超过了3%。为什么程女士会与更多的补偿失之交臂?胡兵说,按照上述最高法解释,“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规定了“商品房面积差异,按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买卖双方多退少补”,这项约定为开发商“避免”了更多损失。
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表示,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交房时会主动和购房者结算。因为此时房屋测绘图也就出来了,购房者可据此获悉购买房屋的实际面积。而结算中房屋一旦有面积差异,双方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结算。所以,张律师提醒消费者,第一,购房时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要留心,不能简单的“多退少补”;第二,交房结算时要留心自家房屋的实际面积,如有差异,要注意面积相差的大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注意到,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十大维权案例中,还有两起案例涉及房屋装修,其余涉及家电、保健品、汽车消费等多个消费领域。
(原标题:老两口花150多万元南宁买别墅,交完全款后却直呼“退钱”……)
综合:南宁晚报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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