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8岁女子应聘被要求书面保证怀孕主动辞职,社保局出手!
3月14日,“广东女职工休生育奖励假被开除”一事引发广泛关注,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也再次被提起。
资料图 新华社记者 杨晨光摄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期就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投诉,自己去重庆某酒店应聘,酒店经理要求她写一份一旦怀孕就自己辞职的书面保证。“我觉得女性找工作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我去年结婚,今年28岁,就是因为没有生小孩,找工作就要这么被对待吗?那么五险中的生育保险要来有何意义?”
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于3月5日回复道,我局已向该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要求该单位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经我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网友表示该公司已与她协商处理。我局工作人员已告知该网友,若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携带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投诉,我局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019年,《法制日报》报道曾梳理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现状。报道指出,女性在求职、提拔时容易被区别对待,职场女性在是否生育孩子、生完孩子再入职时面临不少难题,也有大龄女职工面临被辞退或被迫提前退休的压力。而造成女职工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并非法律规定缺位,而是这些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一方面,相应的惩罚措施疲软,目前仅停留在责令整改层面,无法有效约束企业;另一方面,相对于劳动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依然处于强势地位,在考虑用工成本的前提下往往选择放弃女职工。
延伸阅读:
广东女职工休生育奖励假被开除,法院判了!
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广东省的女职工生育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80天的奖励假。
然而,在广东一家电器公司工作的女职工,因为休生育奖励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双方闹上法院后,涉案公司被判违法,应向钟某支付产假、奖励假、哺乳假工资损失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上述案例。法院提醒,女职工合法生育依法享有奖励假期。
基本案情:女员工休生育奖励假被开
钟某于2012年12月17日入职某电气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电气公司向钟某支付工资至2019年4月。钟某于2019年5月8日顺产生育一孩,并于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休产假。2019年8月20日,电气公司以钟某已连续旷工六天为由,向钟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查,钟某曾于2019年8月1日向电气公司人事经理申请奖励假休假。双方发生纠纷后,钟某请求电气公司向其支付产假、奖励假、哺乳期工资损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支持了钟某的请求。电气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公司违法需要赔偿
法院认为,《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本案中,钟某合法生育,依法享有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80天奖励假,且已提前向电气公司申请奖励假休假,故电气公司以钟某2019年8月12日至8月20日期间连续旷工6天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另外,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女职工“三期”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产假工资、奖励假工资和部分哺乳期工资。
为此,判决电气公司向钟某支付产假、奖励假、哺乳假工资损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提醒,产假包括法定产假和地方奖励假两部分。
奖励产假是地方政府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的优惠政策,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内的女职工生育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80天的奖励假,对于符合享受奖励假的女职工,在奖励假期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该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和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