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0年生两娃,分手被要求返还56000元彩礼!网友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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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的国某与王某未办结婚证举行婚礼,同居10年育有二子。双方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56000元,法院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江苏省女法官协会公布一件“彩礼要不要返还”的案例:
男方国某与女方王某于2009年举行婚礼仪式,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56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开始共同居住生活,后育有二子。201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等。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系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案件中,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彩礼,应当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子女生育情况、给付彩礼的数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逾十年,期间生育了两个儿子,形式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实质上双方已经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男方亦未举证证明女方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存在过错。而根据双方的陈述,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租赁店面、儿子治病等产生了大额的支出,再结合给付彩礼的数额,以及本市的经济条件、生活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对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现行婚姻法无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但现实中,男女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仍然存在,纠纷产生时的法律适用考验法官智慧。在双方已长期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过错不在女方的情况下,若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则有失公平。本案判决是对返还彩礼相关规定全面把握基础上的理解适用,在体现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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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拒领证男方起诉要回彩礼 法院:七夕节转账不属于彩礼
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快办了订婚仪式,而在订婚后近半年,女方才得知男方有乙肝,女方认为自己受骗了,拒绝领结婚证。男方起诉到法院,索要13万多元的彩礼钱和改口费用。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娄底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订婚后才得知男方隐瞒疾病
2020年正月,娄底姑娘王梅经媒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5岁多的周晨,两人相谈甚欢,双方家长见面时,周晨家人按当地风俗给了一万多元见面礼给王梅,给了王梅的家人几千元。
3月初,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王梅收到了8.8万元的彩礼,她和家人还收到了改口费等礼金1万多元。
订婚后,王梅和周晨一个在长沙工作,一个在四川上班,聚少离多,只有节假日才能见面。2020年七夕节,周晨给王梅转了两笔钱,一笔2020元,一笔520元。在此几天后,周晨告诉王梅,自己得了乙肝,得病不是一天两天了,因为怕王梅嫌弃,一直瞒着她。
王梅听了以后难以接受,两人大吵一架,矛盾没法调和,没多久两人分手了。
两人分手了,但是涉及的钱怎么办?周晨要求不管是给王梅的,还是给王梅家人的,都必须还回来。而王梅认为周晨欺瞒自己,不应该全部返还。
周晨起诉到新化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财产13万多元,包括8.8万元彩礼、改口费,以及给王梅家人打的红包等。
法院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男方给付被告亲戚、媒人的钱及女方回礼给男方的钱,从法律性质上说,涉及双方家庭的相互给予,是一方父母或亲戚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赠与另一方的,系正常的人情往来,均不属于彩礼范围。而周晨在订婚当日给了王梅8.8万元彩礼,加上给王梅的见面礼和改口费等,共计10.6万多元,数额较大,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属于彩礼范围。
两人订婚后的资金往来,属于订婚后的财产纠纷,不属于彩礼范围;七夕节转账等资金来往为2020元和520元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是周晨与王梅订婚后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围。
法院认为,两人分手的原因是周晨在订婚前没有如实告知被告王梅其患有乙肝疾病,因此,周晨存在过错。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矛盾产生的原因,周晨的过错原因,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由女方返还彩礼5.9万元为宜。因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无论彩礼交付给哪一个具体的被告,王梅及其父母均负有返回彩礼的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王梅及其父母返还周晨彩礼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