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餐馆店长拒不居家隔离,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6月份,北京新发地新冠疫情暴发。北京一家餐馆的店长谢某某有多次新发地市场活动史,但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出入公共场所。3月3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谢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6月25日,北京市通报了这样一起确诊病例:住址为大兴区的38岁男子谢某某,工作单位为海淀区定慧谢小厨餐厅,为店长兼采购员。患者经常到新发地市场采购,发病前4天至就诊前主要在小区和单位活动,6月15日曾自驾车购物,6月16日自驾车带儿子到医院看病。6月19日出现发热症状,6月23日就诊于大兴区人民医院,6月24日确诊。
2020年7月3日的后续通报称,谢某某在流调中故意隐瞒2次新发地市场活动史,虽签署居家隔离承诺书,但仍多次前往公共场所活动。大兴警方对谢某某隐瞒新发地市场活动史、违反隔离规定的情况立案调查。
2020年9月7日,经电话通知到案,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谢某某被取保候审。
大兴检察院指控并经大兴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6月1日、6月6日、6月11日先后3次进入新发地市场购买食材。2020年6月份,北京新发地新冠疫情暴发后,谢某某居住地社区工作人员于6月15日通知其居家隔离,谢某某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出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餐厅等公共场所。谢某某确诊后,与其密切接触的60人被隔离,其居住地的小区单元楼被封闭隔离。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控制措施,致使新冠肺炎病毒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延伸阅读
拒不服从家居隔离等防控措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会涉及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疫情期间,拒不服从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强行外出,导致他人健康、财产等受损的,涉案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疫情期间,拒不服从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强行外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涉案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1、若涉案人为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等,在其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案人将涉嫌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若涉案人拒不服从管控规定,拒不配合防疫管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原标题: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北京一餐馆店长被判刑)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北京日报客户端、澎湃新闻
流程编辑 :tf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