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未成年直播打赏可退还!打赏160万元被全额追回
2日,@最高人民法院 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法回应未成年直播打赏问题: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生于2002年的刘某初中辍学后,用父母的近160万元钱打赏直播平台主播,后来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这是最高法今天公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的一起。
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表示,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等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亲属账号作出的打赏、购买等行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引起社会热议。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者打赏时,有的金额达几千元、几万元,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对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严格网络产品和服务责任、加强网络管理等社会关切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将切实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法律政策,依法严惩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组织强迫卖淫、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引诱吸毒贩毒、诈骗等各类犯罪,依法惩治侵犯未成年人网络隐私的违法行为,依法公正审理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网络打赏所引发的纠纷,全方位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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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禁未成年用户“打赏”重在落实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其中明确,禁止未成年人“打赏”,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
随着网络直播兴起,给主播“打赏”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一些未成年人动辄给主播“打赏”巨款的事屡有发生。
最高法于今年5月份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没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相关民事行为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法要求各地法院支持未成年人“打赏”返还,并未完全封堵住未成年人“打赏”乱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此次通知,明确了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而且明确了平台相关责任,有助于切实遏制“打赏”乱象,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应有之义。
应当看到,要求平台“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等操作,只是规范“打赏”乱象的第一步。相关规定的落实,还需平台、学校、家长等方面尽力尽责。例如,平台要加强管理,强化“打赏”控制等管理机制,学校要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积极健康的兴趣爱好,家长也要尽到监护责任,防止孩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和电子支付工具非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