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知!冒名顶替他人入学入刑,法定最低刑责年龄个别下调至12岁
刑法修正案(十一)今起实施,明确①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可追究刑事责任;②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适用更重刑罚;③冒名顶替他人入学入刑,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入刑……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两高最新罪名补充规定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7日正式公布,补充了17个新罪名,调整或者取消了10个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施行。
“罪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这种具体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比如新补充的“高空抛物罪”,直观告诉你,高空抛物是一种犯罪行为。科学确定和使用罪名对于正确定性,准确量刑,意义重大。那么,此次还补充了哪些新罪名?明确这些罪名的意义是什么?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第七个补充罪名的规定。其中,补充的17个罪名中,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此前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单独明确新罪名的意义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分析:“把它具体化了,意味着这种行为方式、行为类型就比较明确,是刑法中一个独立的罪名。司法人员在认定的时候很容易来适用。同时有一个法治宣传的效果,让人们都知道,刑法中就有这样一个罪名,以便规范人的行为。”
一提到新增的“冒名顶替罪”,大家马上能想到近日曝光的河南虞城县原民办教师孙存良被冒名顶替22年直至“正常退休”,以及此前曝光的河南王娜娜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山东济宁苟晶被高三班主任女儿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分析:“这些被冒名顶替案背后,都有一个被改变命运的人生。尽管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严重践踏道德底线,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益,严重侵害考试、就业等国家制度,民愤极大,冒名顶替者往往只受到道德的谴责,无法直接追究刑事责任。新增冒名顶替罪,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机会公平的焦虑和渴望,充分借助刑法的惩戒作用和预防功能,有效震慑有非分之想的‘后来者’,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
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基于司法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为熟人作案,“女童保护”的创始人、凤凰网副总编辑孙雪梅分析,事实上,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是与儿童在日常生活中密切接触的熟人。而这些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往往更具有隐蔽性,后续治理和相关工作难度也更大。比如一些孩子的家长、医生、老师,会以“关爱”“必要的治疗”“课后辅导”等为借口,对儿童实施性侵害。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孙雪梅说:“许多孩子或是因为无法分辨什么是性侵害,或是迫于特殊职责下失衡的权力关系,或是考虑到亲情、伦理、生活保障等因素,往往不敢声张,不敢报警维权。因此,根据特定的犯罪主体新增罪名、加重处罚,是非常必要且关键的。”
今后,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将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虞浔说:“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一方面表明了法律不保护非法债务的鲜明立场,为政法机关提供了打击此类行为的法律武器;同时又为‘暴力催收’套上一层紧箍咒,对于打击黑恶势力,打击和规范借贷市场的不法催收行为,引导合法合规催收债务,营造和谐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中国是全球遭受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巴西鳄龟、水葫芦等外来物种均对某些地方本土物种、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新增“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有何意义?虞浔分析:“这反映了国家在生物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的进步,更加注重引入法治手段来保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刑法这种严厉的惩戒方式,引导公众要注意生态环境风险,知晓这种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从而起到教育宣传和一般预防的作用,引导群众尽量做到文明养宠物、科学放生,共同维护生态系统平衡。”
此次补充的罪名还包括危险作业罪,妨害药品管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袭警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等。同时,对原10个罪名作了调整或者取消。
虞浔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新型的高发的犯罪行为列入刑法调整的范筹,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加大对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保护力度,有效地弥补刑法空白,更好地体现立法和司法对社会秩序的保护、对民众行为的指引和教育,为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平安祥和奠定了法制基础。”
(原标题:周知!法定最低刑责年龄个别下调至12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