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银行理财巨亏18万!62岁老人把银行告了,法院:银行赔7万
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本次最高院公布的十件典型案例中,基本涵盖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
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有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赡养等问题。此外,还包括“以房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
老人耗资百万购买银行理财
根据最高院公布的案例显示,62岁的王某曾在北京某大行的龙潭支行申购100万元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与70万元某基金产品,相关申购合同中标明理财产品为银行代销。
其中,基金产品的风险级别高于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申购时,王某同步签署了电子风险揭示书。
不过,王某最终在赎回其购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仅赎回77万多元,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查阅相关裁判文书发现,2015年,62岁的王某于某大行龙潭支行签订协议,分别申请并购买名为“海通海蓝宝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金额为100万)和某公募基金(金额为70万)。
加上之前近5万元的分红,王某购买的“海通海蓝宝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实际亏损了18%。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银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一审判决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二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银行工作人员曾保证年利率不低于6%
根据查询相关的判决书发现,王某在诉讼请求中表示,2015年5月,自己想要在银行购买年利率6.1%的理财产品,但上述银行的工作人员陈某告知该理财产品已经售罄,并向其推荐了另一款理财产品,保证产品年利率不低于6%,多了还可以再分红,且属于低风险理财,但必须购买100万,而且是封闭型基金,期间为一年,不能随时支取。
不过,陈某没有按照银监会的标准以及风险揭示书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对原告进行风险评估,而是直接代其进行操作,评估为合格投资者,可以购买该产品。
据老人王某回忆,当时,银行没有向其说明是他所购买的产品是该行代销产品、也没有出示并说明风险揭示书、合同书等,也没有对产品的名称、投资方式进行介绍。自己是出于对该行作为国家银行的极度信任及工作人员陈某承诺的低风险,遂同意购买此款理财产品。
此后,王某曾多次找到陈某及领导反映情况,陈某承认在推荐该产品是提供了错误信息,并承认是集中培训时向员工统一教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院认为,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指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延伸阅读
涉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6成利率超24% 法官建议“四不原则”
2020年10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送法进社区,为社区居民通报涉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案件情况,并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经常听一听挺好的,我们总在家,与外面没有什么接触,能在家门口正面接收一些信息,自己也提高意识,不上当受骗。”已在北京市芳城园小区居住20多年的王阿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随着老龄化社会加剧和老年群体日渐庞大,老年人退休后收入锐减,但又面临养老看病的现实需求,心怀乐享晚年的美好愿望。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主动寻求“投资理财”渠道,让手中的“余钱”增值。数据显示,近年来,涉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案件也在不断上升。
2017年至2019年,北京市二中院审理60岁以上的老年人 “投资理财”类民商事案件共计195件,民间借贷纠纷占65.7%。195件案件中,老年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占88.7%,案由多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案件为165件,胜诉率95.4%。
据北京市二中院法官介绍,此类案件都有几大特点:
一是几乎所有案件均涉及老年人的多年积蓄、拆迁款或名下房产,少则数十万元,多至成百上千万元。
二是超过六成的案件,“理财方”承诺年收益率超过24%,部分甚至超过了50%,前期“理财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给付高利息,而在一段时间或老年人追加本金以后,才出现不按期还款,引发涉诉纠纷。
三是多与“熟人”介绍有关,老年人经不住邻居、好朋友劝诱,与“投资理财”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或“借款”合同,跟风“投资”项目;在“小恩惠”后,碍于情面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有的老年人在前期获取高额“分红”后,主动招揽亲人好友以赚取“提成费”;听信定期给付“利息”承诺,在借款合同上以借款人或保证人名义签字,或配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四是案件往往存在其他关联案件,如涉案的老年人还与其他的“理财方”或“借款人”存在类似案件,甚至因介绍其他老年人进行“投资理财”而产生纠纷。
高收益伴随高风险,老年人心理上很难经受投资上的重大亏损,因此在选择“投资理财”渠道时一定要审慎。
法官建议老年人“投资理财”记住“四不原则”:不要贪、不要懒、不要自以为是、不要自作主张。
一是不贪图小利,不轻易接受“理财方”送米送油等小恩小惠,尤其是警惕“理财方”的高息承诺。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在固定金融场所签订理财合同,进行“投资理财”。
二是为避免产生纠纷时“空口无凭”,要注意保留证据。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避免现金交付,以便留存凭证。一旦发生违约事件或“理财方”有可能发生逾期违约时,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胜诉的风险。
三是不少老年人进行“投资理财”前未与子女沟通交流,甚至“瞒着”子女,导致风险难以及时发现。因此,老年人在“投资理财”时,应在子女或专业机构、人员的帮助下,做好风险防范。同时,子女也应多倾听、多陪伴,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安全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