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妻子卸妆后判若两人,丈夫吓得立马去法院起诉:还我20万彩礼钱
近日,广东广州,男子与网恋3个月的女神奔现后迅速闪婚,并且向女发家里支付了20万元作为礼金。然而,就在与新婚妻子婚礼蜜月期间,他发现卸了妆的妻子与此前的“女神”形象大相径庭。妆前与妆后颜值的巨大反差,让他无法接受。
他认为女方已构成诈骗,遂将其告上法庭,起诉要求离婚并且退还彩礼钱20万。女方表示,当初可是你说会接受我的所有,包容我的一切,怎么现在卸了妆你就不认了。
律师表示当初礼金是你自愿给的,现在你们既已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你有权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女方同样有权拒绝退回彩礼。
最后,法院做出女子不用退还彩礼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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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法官解读《民法典》||未缔结婚姻关系 彩礼是否退还?
2018年11月,王川和张溪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迅速确定恋爱关系,热恋中的王川和张溪想尽快组建自己的小家庭,2019年4月13日王川和张溪订婚。订婚席上,按照王川老家民间习俗给张溪彩礼10001元。但是张溪认为10001元的彩礼太少了,之后,张溪多次和王川商量彩礼的事情,2019年4月18日,双方父母家人及介绍人在酒店聚餐时,王川又给张溪彩礼20000元。之后,二人经常因为日常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张溪提出分手,王川向张溪索要彩礼30001元,但张溪不愿结婚也不愿返还彩礼,无奈,王川将张溪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之规定,判处张溪返还王川彩礼30001元。
《民法典》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官讲法
男女双方订立或解除婚约,依照自愿原则。因缔结婚约而送给对方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停止生效,受赠与方即有返还受赠物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张溪与王川订立婚约,并收受王川彩礼30001元,但因张溪提出分手,导致双方婚约解除,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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