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打儿子”不再天经地义,用家法惩治孩子国法不容
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必要时,国家可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冯晨清 制图
在学校里,谁家孩子被老师打了,家长往往会找老师要个说法。虽然日前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了老师的惩戒权,但也强调教育惩戒的性质,与体罚和变相体罚完全不同。可吊诡的是,对待孩子,老师打不得,身为父母却打得,所谓“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在很多家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暴现象。
支持并实践暴力教育的家长,能讲出一大套道理。比如搬出老祖宗的“棍棒出孝子、慈母多败儿”,还可以搬出现代教育理念为自己辩解,毕竟没有一种教育方法适用所有孩子,只有鼓励没有惩罚,孩子缺乏挫折教育,经不起打击,成不了大器。
可怜天下父母心。必须承认,即便倡导适当打孩子的父母,也认为打只是教育手段而非目的,甚至是对孩子更负责的一种方式;也必须承认,有些家长惩罚有度,孩子从中受益。可必须看到,有不少家长暴力教育上瘾,动辄拳打脚踢,不少孩子在身体长期遭受暴力后,精神和心理也被严重摧残,留下了挥之不去的童年阴影。更有些孩子,有样学样,视暴力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产生严重的暴力倾向,在学校和社会上成为问题少年。未成年犯罪人中,在家中从小便挨父母打骂的比例,不在少数。
即便有人善意提醒,说打孩子属于家暴,涉嫌违法,一些家长还振振有词:“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孩子不听话,该打就得打。殊不知,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家规再大也不能凌驾于国法之上,更不能成为逃脱国法惩处的理由。对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全方位予以保护。家庭教育法草案中的规定,既是对上位法及相关法律的重申,更是直指家庭教育中习以为常甚至根深蒂固的一些违法行为。
身为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家庭教育必须首先遵守法律。草案规定的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意味着不管是什么初衷也不管什么目的,不论是孩子的确有错还是家长脾气不好,都不得对孩子施以暴力。在赋予教师合法惩戒权后,家长也要懂得,暴力和惩戒是两个概念,越是为孩子好越不能把惩戒上升为暴力。
(原标题:用家法惩治孩子国法不容)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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