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明湖火灾系故意纵火,68岁男子被带走,监控记录全过程
1月16日下午四点多济南大明湖发生一起火灾。现起火原因已查明系一68岁男子纵火。经调取大明湖景区幼安桥桥南监控录像发现:
16时30分30秒,一名60岁左右男子(头戴黑白双色帽子,身穿墨绿色棉衣,黑色裤子,黑帮白底鞋子,手提一黑色手提包)在幼安桥东侧护栏处逗留。
16时32分左右,在桥上点了一支烟,16时33分在手提包侧袋中拿出一张纸巾,后背对幼安桥南侧监控,在右侧上衣下口袋拿出打火机(疑似点燃),后将手纸扔在芦苇丛中。
16时34份38秒左右,又将手中未燃尽的烟头(未灭)丢入幼安桥东侧芦苇荡中,后在手提包中拿出水杯饮水后向南离开。离开时幼安桥东侧芦苇中已出现燃烧产生的烟雾和火苗。
16时34分46秒左右,该男子在幼安桥南侧(未下桥)停留约20秒,期间其一直在观看桥下火势,16时35分04秒离开。
经派出所四个小时摸排,将嫌疑人锁定寿佛楼后街13号,省审计厅宿舍居民刘某,68岁。目前民警已将其从家中带走,初步询问,承认事实。具体细节,还在审讯过程中。
网友:必须严惩
多知一点:放火罪的处罚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原标题:济南大明湖火灾原因查明,系故意纵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