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最高法这样解释
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资料图 摄影:京报集团记者 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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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流产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市民李先生想和妻子杨女士离婚,诉讼到阜阳市颍东法院后,却被驳回了诉讼请求。
原来,三个月前,杨女士怀孕了,但她考虑事业正处在上升期,便瞒着丈夫去医院做了人流。李先生知道后很生气,他是家中独子,眼看着要到四十岁了,父母都盼着能早日抱上孙子,他认为妻子流产过于自私,便起诉要求离婚。法官了解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妻子私自流产,是不是侵犯了丈夫的权益?颍东法院民庭法官张莉娜对此进行了解释。
问:妻子私自流产后,丈夫能提出离婚吗?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怀孕系与他人婚外情所致。李先生不能就法院确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诉讼予以证明,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提出离婚。
问:妻子私自流产,有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答:《婚姻法》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保护弱势妻子的人身权利。首先,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男性的生育权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后,妻子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但为维护家庭和睦,妻子在流产前应寻求家人的意见,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