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男生遭同学踢裆,致左侧睾丸坏死,踢人者被判赔11.4万后上诉
课间休息期间,14岁男生小强的裆部被同班同学跟他人嬉戏时踢了一脚,因当时未及时就医,13天后去医院时,小强被告知其左侧睾丸扭转坏死,需手术切除……
资料图,张存 制图
这是2019年发生在四川广安市某学校的一幕。后来,小强在接受手术后,经司法评定为8级伤残。其父母将学校以及踢人同学及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赔28万余元。日前,本案经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踢人者一方赔偿小强一家11.4万元,学校赔偿6.7万余元。12月9日,红星新闻从一位知情人士处获悉,踢人者一方已提起上诉。
事发
课间休息遭同学踢裆
后被诊断为左侧睾丸坏死
小强是广安市某学校的一名初中学生。
2019年11月13日下午,在第一节课间休息期间,14岁的小强站在教室外的走廊上休息。期间,小强的裤裆被同班同学小凡踢了一脚,小强顿时感觉到疼痛,当时捂住裆部蹲下哭泣,之后又回到教室座位上休息。第二节上课时,老师发现小强哭泣后,询问他具体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去看病,小强当时称不去医院。
平时,小强在学校住宿,放假时才回乡下老家。同年11月25日,小强将感觉睾丸疼痛一事告诉了老师,老师随即安排小凡陪同其就医。次日,小强由其婆婆带至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睾丸扭转坏死”。医生当即告知小强需要立即手术,否则会危及生命。在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半个月后,小强出院回到家中休养。
小强父母认为,儿子被小凡在与其他同学嬉戏时用脚踢伤,当时学校和老师未重视小强的伤情。事后,学校未积极采取有效的紧急救治措施,导致小强左侧睾丸因耽误最佳治疗时间被切除,造成其终身身体器官缺失不完整,造成身体和心理严重受到创伤。学校没有积极处理小强在学校上课期间受到伤害的事件,没尽到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的安全保障义务。
起诉
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8级伤残
家属索赔28万余元
事后,小强父母将学校、小凡及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经过司法鉴定,小强左侧睾丸损伤坏死是因外力损伤所致,外力损伤是引起睾丸损伤坏死的直接原因,小强左侧睾丸切除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
据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法律文书内容显示,在法庭上,小凡一方认为,在学校期间,小凡并没在嬉戏过程中伤害到小强。从相关鉴定结论来看,没有肯定小强是入院前13天受到的伤害,反而从住院病历来看,小强是入院前7天受到的伤害。法庭上,小凡一方还向法庭提供了证人笔录,拟证明小强在2019年11月13日后的第二周曾参加体育课长跑800米,表明小强在2019年11月13日时没有受伤。不过,法院认为,根据被调查人陈述,上体育课当天运动强度不大,而小强受到损害与能否上体育课是否存在必然的关联无法确认,应由专业的机构作出评定。
判决
三方均应担责
踢人同学被判赔11.4万
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强在走廊上课间休息时,裆部无故遭受小凡脚踢,导致睾丸受伤的结果。小凡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但系涉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且案发时已满12周岁,应对踢人行为会产生不良后果具有一定预见性,小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学校作为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义务人,虽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也定时进行了部分安全教育和宣传,但在案发时,小强就向老师告知了受伤情况,老师和学校知晓情况后并未足够重视和采取措施送医救治,也未及时联系小强家长将其送医治疗等,学校处理该事故方式上确有不当之处,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小强虽系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受伤时已年满14周岁,对自身受伤程度也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当老师询问其受伤情况时,其自称不去医治,且从受伤到住院治疗相隔13天,期间也曾回家食宿,但其并未告知家人,其家人也无任何察觉即未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确认小强的医疗、交通、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为22.8万余元,同时结合本案起因、经过和结果,确认小凡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比例为50%,学校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比例为30%,余下本次事故责任比例20%由小强自行承担。
日前,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凡父母赔偿小强一家11.4万元,学校赔偿6.7万余元。
12月9日,红星新闻从一位本案的知情人士处获悉,小凡一方在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
(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延伸阅读
中学生被同学误伤获赔上诉 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
15岁的小明在学校上体育课时被外班同学小山投掷的标枪误伤头部,致十级伤残。为此,他将小山和学校告上法庭索赔9万余元。一审获赔3.8万余元后,属于农村户口的小明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判赔。市二中院审理了此案。
小明和小山(均为化名)都是某中学的初三学生。两人所在的班级在学校操场上篮球课,小山的老师让小山和其他几名同学从器材室取标枪并送到篮球场。这些标枪是用作篮球项目的标杆。小山拿着一支标枪,看前面没人就往前一投,枪尖正好砸中了小明的头部。事发时,两个班级的体育老师都不在场。小明后被学校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等。小明后起诉要求学校及小山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营养费和交通费等共计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中学将标枪作为篮球运动的标杆,体育设备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老师指示学生取体育器材而不在场监督,亦存在管理疏忽,且不能证明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投掷标枪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直接导致原告受伤,故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残疾赔偿金,法院依据2011年北京市农村人均纯收入予以核定。后法院判决学校及小山的父母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万余元。
小明上诉时称,他在该校住校3年,一直在城镇生活和学习,消费与支出与城镇居民一样,身份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变,成为事实上的城镇居民,且缴纳的住宿费、伙食费和保险费等与非农业户口学生缴纳的一样。一审法院应按照2011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
庭审中,校方和小山的父母都认为,小明的父母都是农民户口,他本人还是学生。认为自己在城镇上学就应认定为城镇居民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双方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原标题:14岁男生遭同学踢裆,致左侧睾丸坏死 踢人者一审被判赔11.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