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命名将有规范: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
近日,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并正式公布。办法规定,高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命名。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办法规定,高校命名应避免贪大求全,并实行一校一名制。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学科或行业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避免盲目追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更;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
高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可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相近,引起混淆;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高校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