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赶小偷致其受伤,失主反被要求赔偿17万,法院判决
2017年,湖南岳阳的徐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事:自家的摩托车被盗了,发现后,他立刻驾车寻找,在这一过程中,虽然逼停了逃跑的小偷,却因追尾碰撞造成了对方受伤。今年6月,徐先生反被当年的小偷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将如何认定徐先生的这一行为呢?
追赶小偷不料发生意外
2017年4月30日凌晨,徐先生发现停在家楼下的摩托车不见了,立刻驾车外出寻找。此时,有几台摩托车从加油站一侧经过。徐先生发现,其中一台与自己丢失的车辆十分相似。靠近之后,徐先生确信了其中一辆车正是自己被盗的摩托车,于是他一边驾车继续跟随这几台摩托车,一边拨打了报警电话。
为了不打草惊蛇,报警后的徐先生决定继续向前行驶。这时他发现,停在路边的这几台摩托车突然加速跟了上来,想要反超他所驾驶的车辆。
车突然加速想要离开,这让徐先生觉得更加可疑,他再次加速追了上去,不料前方路口出现了急转弯。
当事人 徐先生:发现前面一个比较急的弯,偷摩托车的嫌疑人也对这个路况不熟悉,我也不熟悉。就在那个时候,他也没刹住,我也没刹住。就发生了接下来的意外。
就这样,徐先生驾驶的汽车与前方的摩托车追尾相撞,导致前车受损,而汽车则侧翻到旁边的农田里。
经确认,徐先生当晚所逼停的摩托车,确实是自己丢失的那辆。警方对被撞伤的男子付某进行了讯问。付某对参与盗窃摩托车的这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7年10月23日,付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令失主徐某没有想到的是,付某刑满出狱后,于2019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自己当时住院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17万余元。
法院按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作出后,付某和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为追回被盗财物撞伤小偷
是否该担责?
令失主徐先生想不通的是,他要追回自己被盗的摩托车,虽然不慎导致付某受伤,可相撞受损的两辆车也都是自己的财物,竟会被偷车的付某诉至法庭。不仅如此,一审判决后,付某表示不服判决中的损失认定金额和责任划分比例,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付某一方认为,本案的刑事部分已经进行了处罚,他所求偿的民事部分,就应当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结果,认定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一方认为,本案的原因是付某盗窃徐某的摩托车,徐某的行为是正当的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的行为,定性为交通事故是不合理的。
被上诉人徐某一方表示,事发当晚徐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犯罪的正方防卫行为,因此理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 徐某:我发现(被盗摩托车)之后,我一直跟随着他(付某),然后到了16公里,我就跟他打过招呼,我说停下不要再跑了,他又跑,以后自己财产被偷了,我追还是不追?明明知道他是小偷,我敢不敢?
二审法院决定重新审查案件
为追回个人财物不慎撞伤小偷,究竟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此案重新进行审查的二审法院,这一次会如何认定失主徐先生当晚的行为呢?
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故为徐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付某偷走后,在驾车追赶的过程中所发生。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为付某的医疗费19429.38元,以及徐某的小客车和摩托车的车损。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而本案中,徐某的目的是制止犯罪,因此一审认定本案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徐某逼停前车的行为,是在紧急追逐时采取的合理防卫手段。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不应对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上诉人平安财险长沙安泰支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并非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付某因此也非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其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上诉人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为何重新审查?
一审判决作出后,虽然徐某没有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只针对部分损失认定项目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并未“不告不理”,而是决定对该案重新审查,对一审判决进行纠正,并作出了一份全部驳回的判决。为什么二审法院要对该案重新进行审查?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本案的二审判决呢?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邵莉茜:本案的特点或者说难点在于,突破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但是为了确保法律的贯彻执行二审程序,还有依职权纠错的功能。所以我们合议庭依法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全案审理,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应当予以支持和肯定。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了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5月,“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 、“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等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的典型案例,被写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这些案件,鼓励见义勇为、让守法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宣示法不强求正义者的过重注意义务等,从而破解人们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问题的法律和道德风险,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