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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顾客支付高额费用,大兴这家美发店因涉恶8人被判刑

2020-07-24 19:15 北京日报客户端 TF017

今天上午,北京大兴法院对梁博深等8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一案和许威等4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一案分别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

前者以免费、低价服务为幌子,敲诈勒索顾客支付高额服务费用或办理会员卡,甚至强迫顾客从各种贷款平台贷款或借钱支付。被告人梁博深等人获刑一年到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后者通过寻找酒驾司机故意制造碰撞事故的方式,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许威等人被判处五年到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梁博深等美容美发店敲诈勒索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博深系北京亚美荟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聘用被告人沈天琦、刘俊、孙博担任经理,被告人李英志、高志鹏担任理发师,被告人史佳敏、马萧萧担任美容师。

为牟取经济利益,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梁博深等人事先预谋并分工,以免费进行头皮检测、低价发放体验卡等手段为幌子,挑选顾客并刻意隐瞒服务收费标准,在顾客接受头皮护理、拔罐、按摩等服务项目后,以接受了服务就需要缴纳费用为由索取与合理费用相差悬殊的财物,顾客拒绝缴纳的,采用多人围困、长时间游说甚至言语威胁的方式,迫使顾客支付高额服务费用或办理会员卡支持业绩,顾客财物不够的,强迫顾客从各种贷款平台贷款或借钱支付。被告人梁博深等共实施敲诈勒索行为12次,涉案金额107416元。

被告人梁博深作为纠集者,被告人沈天琦、刘俊、孙博作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史佳敏、李英志、马萧萧、高志鹏作为其他成员,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实施强行索要高额费用的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美容美发行业的交易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博深、沈天琦、刘俊、孙博、李英志、高志鹏、史佳敏、马萧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大兴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判处被告人梁博深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沈天琦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刘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四名被告人史佳敏、李英志、马萧萧、高志鹏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被告人许威等碰瓷酒驾司机敲诈勒索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威、袁鑫、刘长江、王海兵、宋福(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北京市大兴区、朝阳区通过寻找酒驾司机故意制造碰撞事故的方式,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2017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许威伙同宋福等人寻找酒驾司机,驾车与酒驾司机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威等人以报警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3起,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3.4万元。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许威伙同刘长江、袁鑫、王海兵等人寻找酒后驾车司机,由刘长江、袁鑫、王海兵等人驾车与酒驾司机故意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威、刘长江等人以报警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7起,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9.99万元;另为实施敲诈勒索,许威等人故意制造碰撞事故3起,因对方司机未喝酒敲诈未得逞。

被告人许威、袁鑫、刘长江、王海兵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时间跨度长,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大兴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各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判处被告人许威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袁鑫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刘长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海兵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图片来自大兴法院

流程编辑: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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