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西安买房已3年,卖家却称父母无法接受突然毁约,要求返还
夏女士是外地人,孩子在西安上班,前几年,她来到西安,和孩子一起在太华南路中天锦庭小区居住。2016年,她从邻居处得知,楼上金先生因工作调动,急于出售自己的房屋,于是联系金先生看房,那是套建筑面积为85.44平方米的毛坯房,“我想着买了自己住,孩子住楼下,挺方便。”
2016年11月5日,买卖双方在中间人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中间人各持一份。合同约定,夏女士购买金先生名下的中天锦庭小区的毛坯房一套,总价款为53万元。签完合同后,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等房屋所有手续也均移交给了夏女士。
合同还约定,先付3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再付尾款,“当时,房产证还没下来,我们说好的,房产证满两年后,卖家及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各项相关手续,在房屋所有权证下发之日起三年内,双方办完过户手续。”夏女士说。
资料图 新华社记者 罗欢欢 摄
房产证下来后
卖家不配合过户 还申请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当日,夏女士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向卖家转账第一笔购房款27万元,2017年1月11日,夏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向卖家支付第二笔购房款3万元。
签订合同当天,卖家金先生即向夏女士交付了房屋钥匙,并一起向物业提交买卖合同复印件。2017年,夏女士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入住至今,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等费用均由她承担。
2017年6月28日,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证下来了,2019年6月已满两年,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夏女士曾多次联系金先生要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6月28日,房产证已满三年,金先生仍未配合我办理过户,已构成违约。期间,他曾表示说,房子卖便宜了让我补50万,我没同意。”
夏女士说,2016年,她买的时候也是按照市场价买的,当年原本在其他楼盘预定了房,但是想着这里方便,就把那个房退了。
更让夏女士没想到的是,7月7日,卖家金先生向西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房子。
卖家称父母无法接受
要求返还房屋
7月9日中午,华商报记者联系上金先生,他承认的确和夏女士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是家里人不同意,所以才想要回房子。记者询问是不是因为房价上涨所以反悔了?他说不是,要采访和他的律师联系,后来又说不接受采访。
华商报记者在仲裁申请书上看到,金先生的事实与理由是:2016年,因经济困难急需用钱,于2016年11月5日和买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将房子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出售给被申请人。因该房屋部分房款是由父母支付,父母知道之后无法接受,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申请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申请人金先生除退还购买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看到房价上涨,他自己违约。”夏女士气愤地说,希望司法部门能保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和市场交易。她也打算就此事提起反诉,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同约定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
夏女士还拿出了2018年中间人钟先生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中称,当初卖房时,金先生表态说,房子已空置3年,诚心出售,就算以后涨到2万一平米也绝不变卦。
律师说法
房价上涨属正常商业风险 卖家已构成违约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卖家解除合同的理由,法律上很难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是金先生本人签订的,他对房屋有处置权,双方意思表达真实,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买方不同意就不能解除,“房价是签订合同后涨价的,所以,金先生提到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从法律上很难成立,买方有权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竞之: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房屋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虽然这可能超出卖房人的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本案中卖房人以父母不同意、售价较低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超奇:根据法律规定,夏女士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卖家金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夏女士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也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截至现在已经超过三年,金先生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毅律师:房屋出卖人仅以其父母不能接受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促进合同履行原则及合同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则。
因此,本合同双方应继续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的夏女士,可以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必要时可以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延伸阅读:
燕郊房价飞涨卖房反悔毁约 丈夫签约时妻子在场合同有效
2016年11月8日讯,和今年的北京楼市一样,在网络中搜索关键词“环京房价”,与之匹配的多是“跳涨”、“疯涨”、“暴涨”等字眼。买卖方双方在面对飙升的房价和随之带来的巨大利益,心里难免起伏。和强势的房主不同,作为买方,最担心是房主毫无理由的毁约。在燕郊买房的李女士就遇到了这一最坏的情形,今年7月份,女房主以房屋属于自己个人婚前财产,丈夫代自己签合同的行为无效为由,拒绝配合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女房主以房屋属于自己个人婚前财产,丈夫代自己签合同的行为无效为由,拒绝配合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无奈之下,李女士将房主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作为李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诗怀调查时发现,被告的说法有着明显的漏洞。
回放
环京楼市房价跳涨
投资客燕郊买房
今年二三月份北京楼市经历了第一次价格急涨期,因为高房价的溢出效应,以燕郊为首的环京区域也出现了一波“跳涨”行情。环京房价的“牛市”不但吸引了刚需,也吸引了投资客,李女士便是其中之一。
在北京工作的李女士今年33岁,经常关注环京楼市的她,经过一番考察后,选中了燕郊某小区一套面积58平米的房子。这套房子是王女士与丈夫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3年11月按揭购买,总价90万元。
2015年5月,王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2015年7月,二人又复婚。此后,二人共同到燕郊某房屋中介公司将该房屋登记出售。但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房子的房产证还需一段时间才能办下来。
今年2月27日,在该中介公司,王女士在场的情况下,由其丈夫张先生与李女士的代理人赵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系列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女士向王女士夫妻支付了定金5万元。
上述《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06万,首付款22万元(含定金)于被告取得房屋产权证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被告,被告在取得产权证后5日内通知原告和经纪公司,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之后,李女士便等候王女士取得产权证,但李女士没想到,北京房价在今年7月份时,再次疯涨,燕郊房价也应声而动。
房价再次上涨
房主意欲毁约
7月份开始,李女士购买房屋所在的小区房价开始上涨,突破两万元,直奔三万元。而此时,已经距离李女士签订合同的日子已有5个多月,李女士开始不安,她不断询问房主房本是否办下来了。
和当初签订合同时融洽的气氛不同,李女士在电话中明显感觉到房主王女士态度的冷淡,更糟糕的是,王女士开始以各种理由搪塞李女的过户要求。再后来,王女士便不再接李女士的电话。
7月5日,王女士及其丈夫张先生分别向中介公司及该公司的业务员发函,声称诉争房屋系王女士的个人婚前财产,其丈夫张先生没有出售该房屋的权利,并请通知买方解除合同。
李女士知道这一情况后,7月8日两次提前向房主支付首付款,但房主均予以退回,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只退还给李女士5万元定金。
李女士决定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诗怀接受李女士委托,成为其诉讼代理人。在起诉书中,李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双方2016年2月27日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系列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王女士个人的婚前财产,以及王女士的丈夫张先生签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成为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
焦点1:
涉案房屋是否是被告的个人财产
王女士称,2015年5月27日离婚时,被告与丈夫张先生约定诉争房屋归被告单独所有,该房产属于被告个人财产;自被告与其丈夫张先生离婚开始直至现在,诉争房屋一直由被告一人偿还银行贷款。
被告还称,2015年7月8日,二人复婚后,诉争房屋属于被告的个人婚前财产。因此,被告丈夫张先生无权签订卖房合同,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李诗怀律师调查后发现,诉争房屋并非被告的个人财产。
李诗怀律师说,2015年5月27日被告与其丈夫张先生离婚时,离婚协议中并未涉及诉争房屋的处理问题,只是有一句“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离婚后归各自所有”,但当时房子的房产证并未办理。
“假设这句话的意思是将诉争房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归被告所有,然而,二人2015年7月8日复婚后继续对该房屋偿还着银行贷款,因二人复婚后并没有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因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复婚后所偿还的银行贷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即应作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李诗怀律师说。
焦点2:
被告丈夫的签合同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对于这一争议焦点,李诗怀律师找到房屋中介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夫妇二人共同在场,由被告的丈夫张先生在合同上签字,被告在场全称参与、观看了其丈夫签订合同的整个过程,对其丈夫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未提出任何异议。
“法律并未规定授权必须是书面的,口头授权也是授权;另外,也可以从本人的默示来确认授权的存在。”李诗怀律师称,《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也就是说,即便这套房屋是被告的个人财产,在她在场并未做反对的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 李诗怀律师说。
如何证明被告当时在场且未提反对意见呢?李诗怀律师将原被告双方的来往短信记录做了公正,这几条短信的内容如下:
原告签合同的代理人赵某:“签协议现场你夫妻俩都在,你可以调监控啊。”
被告的丈夫张先生:“她当时没说同意啊”。
李诗怀律师认为,被告丈夫称被告“当时没说同意”,一方面,这个“当时”,就是签订合同的“当时”,也足以证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确实在场;另一方面,这里的“没说同意”,不等于“不同意”;“没说同意”,另一个意思就是“没有否认”,即视为同意。
判决:
在场并未提异议 须继续履行合同
三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的丈夫张先生代理被告签订售房合同,被告在场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该合同系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真实合同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故此,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2016年2月27日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系列合同合法有效。至于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在诉争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原告可以随时再行主张。
建议
购买夫妻共有房产
要有配偶同意声明
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时,李律师建议,买房人首先应当明确要求名义产权人,即房产证写明的所有权人与自己签订合同。
李律师举例说,如果房屋登记在妻子名下,签合同的应该是女方,然后男方出具一份《配偶同意出售声明》。“这很重要,避免日后的纠纷。”
如果是非名义产权人的一方签订合同,同样的道理,夫妻中的另一方必须出具委托书。特别是像本案,房产证上的名字未确定的情况下,更需要未签合同的一方出具委托书。
“如果没有委托书,就得需要证明签订合同时,卖方夫妻二人都在场。至于是否表示了反对,则由卖方负举证责任。”李诗怀律师说。(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