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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疾控中心通报新增确诊病例相关情况 再次发出重要提醒

2020-07-03 14:49 北京晚报 TF008

7月1日,本市新增报告1例确诊患者。在昨天举行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通报确诊患者情况。隔离人员禁止参加跨房间跨家庭跨院落的聚集性活动。

确诊病例,男,44岁,住址为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大井社区,新发地市场综合交易大厅工作人员。6月15日由专车转运至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医学观察,6月27日进行核酸检测,6月28日报告结果为阳性,6月29日由120救护车转运至丰台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CT显示双肺炎症,7月1日确诊,临床分型为普通型。

庞星火说,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稳向好,但是风险依然存在。疾控部门再次提醒市民,一旦出现不适症状要全程做好防护,及时就医,不能带病外出参加活动。集中或居家隔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隔离要求,禁止外出,禁止参加跨房间跨家庭跨院落的聚集性活动,出现任何不适都要及时报告,规范就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诊所、门诊部、医务室、保健室、卫生站等如接诊有关联症状的患者要及时报告疾控中心并向医院转诊。

■热点回应

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应当履行哪些法律责任和义务?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新发地市场聚集性疫情能在短时间取得成效,与全市各行各业落实“四方责任”密不可分。

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其基础是个人责任,如果个人责任落实到位,可以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防控效果也会达到最佳。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绝大多数市民依法依规防控,为首都疫情防控做出了努力和牺牲。但也确有极个别市民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比如,在隔离期间不按规定进行隔离,随意走动,甚至仍然参加聚餐、聚集;进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集中或居家隔离期间有发热等症状不及时报告等现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如果上述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有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造谣、散布谣言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来源: 北京晚报 记者贾晓宏 牛伟坤 李祺瑶

流程编辑:tf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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