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晚首页

新闻国内

民法典·新变化:“声音权”纳入法律保护,承认声音属于独立新型人格权

2020-06-22 14:05 北京晚报 TF020

现实生活中,声音有时会给人留下更深刻的印记——例如,说起周星驰,也许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其配音演员石班瑜的“贱笑声”;说起蜡笔小新,其有些“蠢萌”的声音就会响起;更别提赵忠祥、郭德纲、林志玲等声音独特的明星。模仿这些声音,有些人会觉得好玩,而有些人看到了“商机”,甚至一些人想到了犯罪。

6月16日,在潍坊学院法学院,全国人大代表高明芹(右一)在宣讲《民法典》相关内容。新华社资料图

民法典出台后,非法模仿他人声音可能会侵权。“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这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海淀法院法官陈昶屹认为,此次立法实际上承认了声音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在权利保护层面,则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

陈昶屹提出,声音跟肖像一样,具有人身属性,通过声音,可以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所以民法典才提出了“声音权”,防止其被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损害声音主体的声音权,甚至名誉权。

同时,声音在商品化利用时还具有财产属性,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点的声音等。前者如郭德纲、林志玲等明星的声音被应用到导航、文章朗读等软件中;后者如赵忠祥给《动物世界》、李立宏给《舌尖上的中国》解说等。这些人的声音都具有了相应的经济价值,一旦其声音单词、片段被剪辑重组,应用于其他软件或场景中,就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那么,是不是今后只要模仿他人声音就会构成侵权呢?“一般认为,他人模仿名人,是名人效应的大众化延伸。”陈昶屹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模仿名人的外部形象及声音是否认定侵权,争议很大,但一般来说,只要没有追求冒充、误导、混淆等非法目的及行为效果,通常不应轻易认定为侵权。

来源:北京晚报

本报记者 高健

流程编辑:TF020

分享到

民法典:父母离婚,孩子不满两岁归母亲

民法典新变化:非婚生子女认亲,更有保障了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不再以公证遗嘱优先,这俩问题务必要了解

民法典新变化:住宅满70年自动续期

民法典扩大扶养人范围,养老院也能做老人扶养人了

小心!随意P图换脸要担责,肖像权纠纷日益增多

民法典解读:“校园贷”“套路贷”等乱象频出 高利贷被明确禁止

《民法典》生效后,高考被顶替索赔有依据了

民法典解读《三十而已》几大热点问题,算算许幻山顾佳林有有的经济账

民法典新变化解读: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新变化:航班延误不再“白等”了

民法典新变化:被撞伤能赔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了

外交部:再次正告美方,任何行径都阻挡不了中国统一的历史潮流

RCEP签署对全球有何重大意义?外交部回应

启程!“蒙古国捐赠羊” 首批加工品运往湖北

退役军人保障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哪些重大意义?

雄安新区建设带动周边城市发展,京开市场迎来新商机

今年中国粮食丰收已成定局 产量有望创历史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