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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支持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

2020-06-17 14:20 北京晚报 TF017

当因为不法侵害造成精神痛苦时,我们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刚刚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步完善,成为一大亮点,受害人可以“违约”起诉索赔,承担较少举证责任。

一对新人与一家婚庆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合同》,约定婚庆公司要为新人婚礼提供礼仪和摄像服务。可是婚礼完成后,婚庆公司将录像和照相资料丢失了。无奈,新人以侵权为由起诉婚庆公司。法院认为,因婚礼录像记录的是人生中一项重大的、具有纪念意义的活动,录像灭失,导致当时的场景不可真实再现,无法补救,必定会给新郎、新娘留下终生的遗憾,故此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的后果,参照双方签订合同的价格,酌情判决支持了精神抚慰金。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对新人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合同,却是以“侵权”为由起诉婚庆公司。北京石景山法院孟哲法官表示,在民法典实施前,通常认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财产上的利益,类似上述案例,因无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若想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只能选择侵权案由起诉,要对损害事实、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进行相应举证、承担相对更多的举证责任。

而民法典的出台给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带来了新变化:第996条规定,以“违约”为由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可选择以违约责任起诉,仅需证明合同中约定婚庆公司要交付照片、录像等内容,承担相对少的举证责任,但不影响其作为受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孟哲认为,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明确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使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强调精神权益、人格权益的重要性,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体现。

同时孟哲法官强调,民法典虽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为防止权利滥用也进行了限定,被侵害的应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应严格要求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排除意外和轻微过失。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流程编辑: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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