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为三级,全国仅剩一地保持二级响应
6月12日18:00,湖北召开新冠疫情防控发布会宣布:6月13日0时起,将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响应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三级,并相应调整优化有关防控措施。
资料图 新华社供图
此前报道:
截止6月6日仅湖北、西藏保持二级响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各地迅速响应,浙江、广东、湖南3个省份于1月23日率先启动一级应急响应。1月24日(除夕),15个省份启动一级响应,其中湖北省由1月22日启动的二级响应调整为一级响应。1月25日,新疆等12个省份启动一级响应。1月30日,西藏由此前1月27日的二级响应调整为一级响应,至此,31个省份均已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各地对一级响应级别进行调整的时间集中于2月底和3月初,其中京津冀三地于4月30日同时调整为二级响应。随着5月2日湖北省响应级别调整为二级响应,31个省份的一级响应级别全部调整完毕。
自6月6日起,全国仅湖北、西藏保持二级响应。其中,西藏部分地区按三级响应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共四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般来说,一级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省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级别下调,表明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所降低,应对疫情的组织实施部门也随之下调。调整为二级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调整为三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调整为四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上一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下级人民政府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