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钱被拒女子深夜报警:他强奸我!
前几天,杭州余杭崇贤派出所接到一名女子报警,说自己在一家酒店内被人强奸了。民警马上赶到现场。经过了解之后,这起报警居然反转。
民警赶到现场之后,发现一名男子满脸无奈地站在酒店门口。经过询问,这人就是报警人所说的强奸她的人。男子说自己并没有强奸,而报警人已经走掉。
随后民警拨通了女子的电话。报警女子高某在电话中含糊其辞,没多久就挂断了电话。
之后民警将这名男子带回所里,并继续通过电话通知报警女子高某来所里接受询问,最终女子迫于压力来到派出所。
民警通过了解得知,报警人高某跟这名男子是生意上认识的,当晚两个人一起吃了烧烤,之后高某向这名男子所要一千块钱,被拒绝之后,高某便想到了报假警这个歪主意。
目前女子高某因为谎报警情,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
延伸阅读:
报假警事件一再上演 专家:严重扰乱秩序应按犯罪处理
专家建议 提高报假警者违法成本
上世纪80年代,广州市公安局建立了全国第一个110报警服务台。此后,110作为公安机关受理人民群众报警求助的重要窗口,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报假警的行为会误导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增加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成本,浪费国家资源,也反向透支了社会信任,影响公安机关对应当救助人群以及具体情形的准确判断,因而有着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故意报假警的行为既可能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关键要看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至于何种情形才能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进一步的界定,这需要公安和司法机关根据案情作出具体的判断
“河南周口婴儿丢失事件”经警方侦查发现,原来竟是婴儿母亲报假警。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以来,媒体已经披露了10起报假警事件。那么,近年来报假警事件为何一再上演?报假警有着怎样的社会危害?现行法律对报假警者的处罚是否适当?应该如何从制度上治理报假警现象?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相关专家进行了对话。
对话人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 黄晓亮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剑波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王永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副教授 王建新
《法制日报》记者 陈 磊
滥用公共资源 妨害正常公务
记者:近日,“河南周口婴儿丢失事件”引起舆论普遍关注。5月16日,当地一名母亲声称孩子失踪,于是报警求助。警方连夜展开调查并悬赏征集线索。3天后,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发布通报称,“婴儿丢失”警情已经查清,警方已将婴儿从郑州市安全找回。但令人意外的是,此事件竟然是这名母亲自导自演所致。
类似自导自演的孩童丢失案约半年前在浙江省乐清市也曾上演。去年11月底,乐清一名母亲因与在外经商的丈夫存在感情纠纷,为测试他是否关心自己及儿子而故意制造男童失踪的剧情并报假警。今年4月29日,当事人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这类事件一再上演,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议论。
黄晓亮:报假警事件的一再发生,跟某些人法治意识薄弱有关,这些人不能正确地理解和看待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性和繁重性,随意使用或者滥用公共资源。其中,一些人是出于恶作剧或者无聊心态,一些人则是出于扰乱社会或者报复他人的意图,但都妨害了警察的正常公务活动,破坏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王永明:我觉得报假警可以分两类,一类是报假的刑事案件警情,另一类是报一般的假警情。
河南周口婴儿丢失事件、浙江乐清儿童失踪事件都属于报假的刑事案件警情,他们或是为了满足自己某种心理诉求,或者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甚至是出于无知而报假警。而报一般的假警情,可以看成是对警察搞的一个恶作剧,这些人出于各种各样的不健康心理报假警,主要是对警察有一个搞恶作剧心理在作祟。
严重扰乱秩序 应按犯罪处理
记者:据统计,2018年1月至11月,全国110接警总量达1.31亿次,出动警力1.97亿人次。其中,共受理违法犯罪警情1852.9万余起,受理治安事件警情136.9万余起,现场抓获违法犯罪人员78.4万余名;受理交通事故报警2644.1万余起,群众求助2788.5万余起,救助群众294.2万人次。
黄晓亮:报假警的行为会误导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增加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成本,浪费国家资源,也反向透支了社会信任,影响公安机关对应当救助人群以及具体情形的准确判断,因而有着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王剑波:报警服务是宝贵的公共安全资源。故意报假警的行为不只会浪费警力,还会干扰接警秩序,甚至会引起社会的恐慌,对报假警者必须给予相应的法律惩处。
王建新:报假警的社会危害,一是会扰乱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进行管理和维护的正常秩序;二是会浪费本就有限的警力资源,使得真正需要紧急保护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不到及时保护;三是会干扰公民对警察正常警务活动的认知,不利于塑造诚信社会。
记者:我们梳理发现,包括这两起案件在内,2015年以来媒体已经公开披露了10起报假警事件。
例如,2015年1月,乌鲁木齐市无业男子曲某,为报复朋友王某故意到公安机关报假案,称王某盗窃了自己银行卡内的39900元,于是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网上追逃并在珠海将其抓获。后经查,王某并未盗窃。2015年8月,曲某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2016年5月,男子周某在火车上搞恶作剧,用手机向安徽省广德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有十几人商量在广德火车站制造一起暴乱行动。广德县特警、武警上车细细排查后,未发现有任何可疑情况。2016年11月,周某被判刑6个月。
2017年2月19日至4月14日,湖南常德一男子郭某在两个月内拨打了100多次报警电话,谎报警情。2017年4月,这名男子被依法行政拘留。
近年来,报假警事件频繁发生,这是非常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
王永明:我们可以从历史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上世纪80年代,广州市公安局建立了全国第一个110报警服务台。此后,110作为公安机关受理人民群众报警求助的重要窗口,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刚开始群众都很慎重,只有报案才会拨打110。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110上面添加了太多的非报案功能,在为老百姓提供更多服务的同时,模糊了老百姓对110的认识,什么事儿都找民警,影响了110本身的报案功能。
给予适当处罚 治理报警乱象
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述案例中,有的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有的涉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拘役,有的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我们该如何看待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处罚结果?他们是轻还是重?
黄晓亮:从当前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看,司法机关对此类活动给予的刑事处罚是比较适当的。具体而言,报假警并非都是犯罪,有些属于违反社会治安的情形。而对报假警是否给予刑事处罚,要看是否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受虚假信息影响的人员有多少,生产生活受到多大程度的影响,以及国家有关部门为此付出了多少人力物力等。
王剑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故意报假警的行为既可能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关键要看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报假警者就要接受刑事惩罚;如果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报假警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即可。至于何种情形才能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进一步的界定,这需要公安和司法机关根据案情作出具体的判断。
记者:有舆论担心,长此以往,如果没有更为严格的制度约束,报假警这种行为恐将透支社会良知并造成社会信任危机。例如,5月16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小口子边防派出所就接到一起警情,两名男子自称在某项目工地门口被“抢劫”。民警现场检查发现,赵某身上虽然有血迹,但是却没有任何外伤。民警遂将赵某和邓某某带回继续调查,发现他们是谎报案情,目的其实是为了讨要工钱。最终两人被黄岛警方予以行政拘留。因此,从长远来看,我们亟需从制度上、法律上对报假警现象作出相应规范。
黄晓亮:报假警不仅是虚构信息的情形,而且也是妨害公务的活动。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可以考虑纳入征信系统,对其个人的相关生产生活予以必要的限制。
王永明:治理报假警现象,需要多管齐下。第一,应该强调110的执法职能。110原本就是为方便老百姓报案才设立的,不是让老百姓有事儿没事儿打着玩的,其他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完善各自的服务平台。
第二,应该加大对报假警者的处罚。在许多案例中,报假警的违法成本很低,如果不构成严重后果,甚至都不构成行政处罚案件。通过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适当提高报假警者的违法成本,一旦报假警者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必须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三,可以在法律规范上完善110工作规范,明确公安机关受案标准,设立研判制度,就是什么样的报警构成刑事案件、什么情况下进行介入侦查等等。
来源:综合看看新闻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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