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友转账520000元分手后追债,法院判了!网友热议
昨天是2020年5月20日,不少情侣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以转账的方式表达爱意。
但是,
一旦分手后,
“爱情转账”可以追回吗?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此前判决一宗案件,
一男子在某年的5月21日
给(前)女友转账52万,
最终被认定属于借款,
不属于“爱的赠与”,
(前)女友需要归还。
男子给(前)女友转账520000元 分手后追债
小梁(化名)与小付(化名)自2018年3月开始恋爱,于同年9月分手。恋爱期间,小梁向小付多次转账总共202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其中在2018年5月21日,小梁向小付转账52万元。同年6月11日,小付向小梁转账50万元。
两人分手后,小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他向小付转账的202万元属于借款性质,因小付已还款50万元,现要求小付归还152万元借款本息。
法庭上,小付答辩认为,这202万元属于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的紧密经济联系,系生意往来或赠与性质,不属于借贷性质,特别是5月21日小梁向她转账的520000元,是“我爱你”特定含义的表达。因此不同意小梁的诉讼请求。
法院: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理应偿还借款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小梁虽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依据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小梁并无将涉案款项赠与小付以及对小付经营的生意进行投资的意思表示。
2、小付在收取小梁转账款项后向小梁转账还款50万元,也表明涉案款项属于借款性质。
3、“520”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特殊含义,小梁向小付转账付款202万元中的52万元金额与“520”含义相差较大,小付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双方之间互赠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小付应向小梁偿还借款。
荔湾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限期小付向小梁归还借款152万元本息。
小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后该还吗?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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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后该还吗”这个问题,不少网友看法不一。
部分网友表示,小额无所谓,大额还是应该还。
有网友认为,赠送的东西,怎么能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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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熟人间借贷时,可依循“三步走”
近些年,情侣间转账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2019年5月6日,记者从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一起男子诉前女友借贷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在数笔共计38万余元的转账中,有四笔转账为特殊金额,即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分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当时双方为恋爱关系。四笔共计5万多元为特殊金额转账,不用还,其余33万余元认定为借贷关系,要退还。
为避免此类纠纷,法官建议,在熟人间进行款项借贷时,可依循“三步走”:
第一步:及时明确来往款项的性质。即便双方系熟人关系,包括具有亲密关系的情侣关系,对于往来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双方应说明白、讲清楚款项的性质,避免事前碍于情面模糊款项的定性,事后对款项性质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第二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出具借条。当双方具有借款合意并明确款项为借款时,为避免日后纠纷,应签订借款协议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据,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借贷合同的关键内容。
第三步:现金交付难以留存书面证据,尽量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或归还借款。
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后该还吗?
你怎么看?
知多一点:
情侣分手之后 可以要回“520”发的示爱红包吗?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认为,《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本案转账四笔特殊金额本意都是为了维持感情,应被认为赠与行为。
此外,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四笔转账还不可撤销。
但是,如果四笔特殊红包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红包转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可以主张返还。
恋人间的红包转账,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含有借款,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
若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一般会认为是情侣为维持感情的赠与行为,不予返还。
来源:综合中国青年报 中国新闻网(蔡敏婕 梁斯睿) 澎湃新闻 中青报此前报道 网友评论 封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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