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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物业强占公共区域 法院判决交还业委会

2020-05-19 14:15 北京晚报 TF008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酒店式公寓,前物业公司被业主大会辞退后,占据部分公共区域拒绝交接,为此业委会将前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昨天下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前物业公司向大厦业委会移交被其占用的公共区域。据悉,此案为本市首例援引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判决的案件。

案涉大厦是一栋酒店式公寓,被告北京某物业公司系该大厦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

2016年1月,大厦业主大会终止了与被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但是,大厦业主却发现,位于地下一层的部分公共区域仍由被告占用。业委会遂起诉要求被告归还相关物业用房。

庭审中,被告主张,该部分区域的产权归被告所有,不属于公共部分。鉴于被告的主张,主审法官从相关部门调取了大厦地下一层的设计图纸和房屋档案登记信息,确认被告对诉争区域不享有所有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的诉争区域应属全体业主共有。此外,《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物业共用部分的移交义务,并且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大厦业委会移交被其占用的业主共有区域。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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