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这7类人员可落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才战略,改善人口结构,促进沈阳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振兴,结合沈阳市实际,现就沈阳市放开落户政策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及以上在校生和毕业生(含往届),可在沈阳市落户;
二、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在沈阳市落户;
三、在沈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可在沈阳市落户;
四、在沈阳市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沈阳市落户;
五、在沈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可在沈阳市落户;
六、在沈购房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可在沈阳市落户;
七、凡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沈阳市投靠落户。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并贯彻施行。原沈阳市落户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沈阳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日
延伸阅读:
重磅!国家发改委:这些大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2019年4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其中要求,要突出抓好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取得决定性进展,实现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任务》指出,要积极推动已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继续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在此前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已陆续取消落户限制的基础上,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Ⅱ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开放宽落户条件,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超大特大城市要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大幅增加落户规模、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城市政府要探索采取差别化精准化落户政策,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落户。允许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户口落户。
同时,要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2019年底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20条底线”要求,在随迁子女较多城市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实现公办学校普遍向随迁子女开放,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政策。
医疗方面,提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线上结算率,推进远程医疗和社区医院高质量发展。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扩面,指导各地区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持续深化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扩大公租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常住人口覆盖范围。合理发展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考虑婴幼儿随迁子女的照护服务需求。打通各地区各部门数据壁垒,提高公共服务供给便利性。城市政府要向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但未落户的农村贫困人口,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并加大与农村贫困人口较多地区的劳务对接力度。
此外,要深化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在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时更多考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2019年继续安排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落户较多地区。全面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在安排各地区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时,进一步增加上年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的权重,探索落户城镇的农村贫困人口在原籍宅基地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由输入地使用。落实中央基建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政策,完善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贫困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改进城市人口统计工作,逐年统计发布各城市的行政区常住人口及户籍人口、行政区城镇户籍人口、城区户籍人口数据,开展各城市的行政区城镇常住人口、城区常住人口统计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