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草案征求意见,地方政府将有更多用地自主权
3月30日,自然资源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订草案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要求和程序。同时,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去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土地管理法》重要的配套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改革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授权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修订草案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71条。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为您盘点此次修订草案的亮点内容。
构建国土空间规划制度
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修订草案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和内容,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其中涉及土地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国土空间格局、规划用地布局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
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修订草案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耕地保护制度写入条例。
一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是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加强耕地保护,必须首先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修订草案规定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等级以及占用耕地补偿情况等。
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修订草案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内容,简化审批流程。
一是统筹城乡用地计划管理。
改革土地计划管理制度,将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作出合理安排。
二是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用地自主权。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涉及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农用地转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将先行用地写入条例。
规定国家和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受季节影响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先行用地。
四是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的材料。
对现行“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了合并调整。
巩固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成果
修订草案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农村土地“三块地”改革成果予以巩固。
一是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
明确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和签订协议等法定程序的具体实施要求。主要包括: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少数不同意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构成与预存制度。
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要求和程序。
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遵循节约集约的原则,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允许采取土地整治等方式进行区位调整,合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必须产权明晰、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
三是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要求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明确了宅基地申请的程序,以及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盘活利用的要求。
另外,此次自然资源部也将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写入条例。
例如,增加了土地储备的规定。土地储备是强化对建设用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确保“净地出让”,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修订草案明确政府储备的土地应当产权清晰,供应前应当完成前期开发,具备动工开发条件。
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gzqyj@mail.mn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