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常见病慢性病在网上复诊可医保报销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互联网医疗机构复诊可依规进行医保报销。
《意见》明确,对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在线开具电子处方,线下采取多种方式灵活配药,参保人可享受医保支付待遇。医保部门加强与互联网医疗机构等的协作,诊疗费和药费医保负担部分在线直接结算,参保人如同在实体医院刷卡购药一样,仅需负担自付部分。为防止出现虚构医疗服务等违规行为,《意见》还要求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和处方审核等措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打通互联网医疗的医保支付通道,将有利于减少群众就医购药时的交叉感染风险,享受在线医保结算的便捷服务。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密切关注指导、及时总结各地的做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就医购药服务,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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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关注辖区老年人、孕产妇、慢性病患用药需求
今天,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分类精准做好工作的通知》及解读,其中明确提出,要确保城乡居民及时、就近获得基本卫生健康服务。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为有效遏制疫情在城乡社区的扩散和蔓延,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的态势正在拓展,各地按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正在分区分类、逐步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通知》要求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区域疫情防控态势,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日常诊疗、家庭医生签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及时、就近获得基本卫生健康服务。
在疫情防控低风险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相应防控措施,加强门诊预检分诊筛查,做好对发热患者的监测、发现、报告和转诊,同时全面恢复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为居民提供基本诊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等服务;在疫情防控中风险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同城乡社区组织积极落实“四早”措施,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强化相应防控措施,结合区域疫情防控趋势逐步有序恢复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在疫情防控高风险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力参与做好城乡社区综合防控,同时重点关注辖区老年人、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人群基本卫生健康和用药需求。
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序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段,提高服务效率。例如:低风险县(市、区)持续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高风险县(市、区)加强分层分类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暂缓安排老年人健康体检等服务,合理调整儿童保健门诊和预防接种门诊,暂缓面对面新生儿访视与儿童健康体检。针对孕产妇、儿童、老年人和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可通过电话和信息化等手段开展随访服务,相关随访记录应及时录入居民健康档案。家庭医生服务团队要主动关心签约居民,推送针对性、个性化的健康教育和疫情防控信息,指导签约居民开展自我健康管理与个人防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慢性病患者长期处方、延伸处方等政策,减少患者不必要的就诊频次。
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县域医共体推进资源下沉的协同作用,可通过县域医共体加强对基层机构慢性病、特殊疾病用药的配备,满足居民就近用药需求。鼓励在基层疫情防控中推广行之有效的中医药防治方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国家卫健委强调,各地要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防护物资调配力度,保障参与疫情防控基层医务人员防护用品。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关心支持,保证合理作息时间,主动了解并协调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