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月起,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020-02-22 15:59
北京晚报
TF020
昨天,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自2月起,全国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意见》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同时,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刘欢
流程编辑:TF020